-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定州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通知
- 發布機構: 定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定政發字〔2020〕4號
- 發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定州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通知
定政發字〔2020〕4號
《定州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職盡責。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認真對照《責任清單》,緊密結合本部門《三定方案》,及時修訂本單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目標責任制,健全監管機構,加強工作銜接,切實把責任壓實壓死。
二、細化分解責任,實施清單管理。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清單》,緊密結合本部門《三定方案》和工作實際,將各項安全監管責任逐條逐項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人員,明確履職標準和具體要求。
三、加強督導考核,狠抓責任落實。市安委辦要將各部門照單履職情況納入督導檢查、巡查考核內容,對安全監管履職不到位、安全監管問題突出、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部門,以約談、通報或“卡、單、函、令”等形式,及時督促落實。要嚴格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追究,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業主體責任的同時,按照責任清單倒查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法律、法規對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進行調整變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安委辦,市安委辦匯總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對《責任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一、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職盡責。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認真對照《責任清單》,緊密結合本部門《三定方案》,及時修訂本單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目標責任制,健全監管機構,加強工作銜接,切實把責任壓實壓死。
二、細化分解責任,實施清單管理。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清單》,緊密結合本部門《三定方案》和工作實際,將各項安全監管責任逐條逐項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人員,明確履職標準和具體要求。
三、加強督導考核,狠抓責任落實。市安委辦要將各部門照單履職情況納入督導檢查、巡查考核內容,對安全監管履職不到位、安全監管問題突出、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部門,以約談、通報或“卡、單、函、令”等形式,及時督促落實。要嚴格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追究,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業主體責任的同時,按照責任清單倒查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法律、法規對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進行調整變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安委辦,市安委辦匯總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對《責任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2020年6月30日
《定州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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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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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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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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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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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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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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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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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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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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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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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2.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查處、事故統計分析、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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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相關工作部署缺位,指導協調不力,導致行業性或區域性重大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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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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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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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3.《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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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監督全市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指導、協調、依法組織一般、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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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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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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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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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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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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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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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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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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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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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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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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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
5.《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009〕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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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統一指揮協調一般、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規劃指導全市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備案管理及應急演練工作;負責監督管理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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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未及時上報值班領導,導致應急救援工作處置不及時、事故擴大,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人員傷亡。
2.應急救援組織不力、指揮不當,影響救援進展或造成次生災害。
3.在組織的大型應急演練中,因組織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
4.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備案監管不力,而引發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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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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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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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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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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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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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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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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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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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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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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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3.《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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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2.負責工礦商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危化行業除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組織安全培訓專項檢查。
3.依法對全市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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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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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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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監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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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3.《河北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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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技術服務工作開展情 況,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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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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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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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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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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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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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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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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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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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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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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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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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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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2.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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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2.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3.接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后,未及時處理的。
4.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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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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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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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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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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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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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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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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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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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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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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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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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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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2.接到相關舉報未及時處理的。
3.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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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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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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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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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依法查處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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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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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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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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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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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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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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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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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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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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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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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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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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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職責范圍內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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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查處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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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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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機械等行業企業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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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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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職責范圍內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2.負責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查處相關行業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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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處理,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2.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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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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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道口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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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門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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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管轄內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制定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道口監護情況,保障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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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履行安全檢查職責的。
2.發現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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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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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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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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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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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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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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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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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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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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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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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7年3月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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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3.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提示活動。
4.參加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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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2.對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未進行督促整改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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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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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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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
2.《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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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加強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完善高峰勤務機制,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
2.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監督學校依法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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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監管事項開展各項工作,導致發生涉校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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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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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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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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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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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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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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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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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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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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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運行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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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 號)
2.《河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冀政辦發〔2015〕2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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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車安全的監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檢查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 展情況,指導監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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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規定程序負責發放校車標牌,審批校車駕駛資格申請。
2.依法檢查校車道路運行情況,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非法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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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校車經營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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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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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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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化學品安 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易制毒化學品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
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
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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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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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2.組織開展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案件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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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辦理許可的。
2.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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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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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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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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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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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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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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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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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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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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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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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冀政辦字〔2016〕 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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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急管理、鐵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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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從事爆破作業企業和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2.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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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爆破作業企業和人員辦理許可證件的。
2.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3.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未依法追究責任的。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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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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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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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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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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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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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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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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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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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采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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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 定》(國務院令第3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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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對工作中發現或相關部門移交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礦山違法違規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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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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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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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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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冀政辦字〔201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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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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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
2.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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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辦理許可證件。
2.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3.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依法指導基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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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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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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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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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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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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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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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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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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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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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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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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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打孔盜油盜氣等破壞油氣輸送管道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的管道保護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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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涉油案件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導致發生重大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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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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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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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
2.《河北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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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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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制定相應安全監管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監督檢查安全監管措施落實情況,對活動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檢查。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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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予以許可的。
2.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案(事)件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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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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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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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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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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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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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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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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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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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事故現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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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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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對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檢查、拒不執行執法檢查指令、 拒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等妨礙公務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對發現及相關部門移交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予以查處,依法對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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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妨礙公務的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依法查處的。
2.對發現及相關部門移交的構成違法犯罪案件,未依法予以查處的。
3.未依法及時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予以保護,導致證據滅失等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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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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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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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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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4.《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 號)
5.《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 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 82號)
6.《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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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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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或相應的經營范圍。
3.負責職責范圍內道路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與維護,及時檢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隱患。
4.在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5.負責為本部門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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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未按職責對道路安全設施和路面安全隱患及時維護整改,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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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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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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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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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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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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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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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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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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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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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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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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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職責范圍內道路、地方鐵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有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2.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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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開展相關監管執法,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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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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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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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 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 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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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
2.依法查處相關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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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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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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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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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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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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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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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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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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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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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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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信息管理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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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河北 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
2. 《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 30 號)
3.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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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管理單位及時收集、匯總、發布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關的數據和信息,并提供給市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使用。
2.推進高速公路、國省道視頻監控、交通誘導等管理系統建設,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開放道路及重點車輛監控等資源。完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動聯勤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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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利用信息板、提示牌發布路況信息,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未實施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資源共享,影響警情搜集、處置應對等交通安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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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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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水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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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2. 《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號)
3.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8年第7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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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轄區內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3.負責船舶(含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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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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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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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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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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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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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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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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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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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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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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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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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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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煙花爆竹地方鐵路、內河水路運輸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依法查處相關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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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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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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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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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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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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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管不力,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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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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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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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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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燃氣的道路、內河水路、地方鐵路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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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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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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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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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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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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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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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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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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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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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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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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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 《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 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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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協調油氣輸送管道發展規劃與公路、鐵路、內河水路等 行業規劃的銜接。
2.組織協調解決公路、鐵路、內河水路建設項目與油氣輸送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問題。
3.負責跨越、穿越航道的油氣輸送管道項目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工作,并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對跨越、穿越市內通航水域的油氣輸送管道專用警示標志的設置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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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監管事項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導致油氣輸送管理發生重大風險或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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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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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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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
2. 《河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冀政辦發〔201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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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道路客運企業參與學生接送車輛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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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重大安全風險和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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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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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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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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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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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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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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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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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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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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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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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2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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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
2.負責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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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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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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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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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2007年5月24日)
2.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0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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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地方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作業的有關行政許可手續。督促指導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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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監督管理不力或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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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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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寄遞行業安全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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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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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快遞企業監督管理,對郵政企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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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查處或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在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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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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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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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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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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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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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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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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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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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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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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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號)
3. 《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
4.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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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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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村鎮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對建設單位、勘察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安全質量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3.監督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4.依法查處建筑行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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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非法違法行為不予及時查處的。
2.其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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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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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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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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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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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的。
2.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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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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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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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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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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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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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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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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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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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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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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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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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對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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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2.發現建設工程特種設備非法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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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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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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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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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物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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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導致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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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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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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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 《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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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油氣輸送管道周邊房屋日常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配合管道保護部門嚴查管道周邊違法施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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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職不力導致油氣輸送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生產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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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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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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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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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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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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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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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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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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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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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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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9年第42號公告)
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3.《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冀政辦字(2016) 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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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 氣的,以及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行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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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城鎮燃氣(含農村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對燃氣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3.依法查處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等非法違法行為。
4.負責公用壓力管道的燃氣管道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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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舉報不予查處的。
2.其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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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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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園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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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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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城市公園(含園林水域)、動物園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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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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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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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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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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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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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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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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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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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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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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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公共設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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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8 號)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3.《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號)
4.《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 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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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城市道路和橋梁、地下綜合管廊、供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公共設施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 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負責城市燃氣、熱力管道等公用壓力管道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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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公共設施安全管理監督指導不力,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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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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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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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3.《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9年第4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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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油氣輸送管道周邊市政基礎設施日常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配合管道保護部門嚴查管道周邊違法施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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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職不力導致油氣輸送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生產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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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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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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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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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市政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對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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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建設工程特種設備非法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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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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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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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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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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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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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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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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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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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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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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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
2.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職責規定
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冀政辦字〔201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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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郵寄、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2.應急管理、鐵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依法查處非法違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
3.監督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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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許可的單位,企業不落實主體責任,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發現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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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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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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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2.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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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 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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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冶金、有色、黃金、稀土、建材、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制造、輕工、紡織、家電、電子信息產品制造等工業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將安全生產工作同步納入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
2.督促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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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組織開展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監管納入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并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的。
2.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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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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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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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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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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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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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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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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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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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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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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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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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管理和生產批發區域安全管理,牽頭工業鹽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
2.指導督促相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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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嚴格履行許可職責,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2.未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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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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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科研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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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器裝備科研 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1號)
2. 《國防科研生產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8號)
3. 《國防科技工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科工安密〔2010〕1740 號)
4. 《軍工危險化學 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科工安密〔2017〕1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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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監督指導軍工單位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軍工單位生產安全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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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監督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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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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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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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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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電信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電信企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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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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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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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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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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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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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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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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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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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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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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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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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 年第23號)
2. 《河北省成品油 零售市場管理實施細則》(冀商運行〔20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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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成品油經營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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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誰主管、誰監督”的原則,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2.按規定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
3.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問題,聯合有關部門糾正相關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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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成品油經營年度檢查中未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的。
2.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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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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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
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2.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年7 月13日)
3.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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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建、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職 責范圍內對商貿流通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商務部門配合。
|
按照“三個必須”原則,負責商貿流通行業(商品批發、零售、倉儲、再生資源回收、汽車銷售)安全管理,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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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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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
監管依據
|
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
監管事項
|
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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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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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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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服務業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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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2.《洗染業管理辦法》(2006年12月30日)
3.《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9號)
4.《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號)
|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建、城管、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商貿服務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商務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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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三個必須”原則,負責商貿服務業安全管理,督促商貿服務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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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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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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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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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
2. 《定州市商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定辦發字〔201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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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經濟開發區政策、規劃和評價考核中,納入安全生產內容,并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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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經濟開發區政策、規劃和評價考核中,未涉及安全生產內容,導致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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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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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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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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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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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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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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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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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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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規劃及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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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
2.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5.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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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相關項目核準、備案,依法查處未經核準備案的非法違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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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職能安排安全生產基礎設施、信息化、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等投資計劃。
2.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非法違法建設項目。
3.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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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信息化、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項目未按有關規定安排的。
2.對未經核準、備案的非法違法建設項目,沒有依法進行查處的。
3.在核準、備案相關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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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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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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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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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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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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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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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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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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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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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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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電力監管條例》
3.《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5.《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6.《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7.《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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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應急管理。
2.負責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和電力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備案。
3.負責對相關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的檢查。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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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對不符合規定單位實施許可的。
2.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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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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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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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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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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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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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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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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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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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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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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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 《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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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主管全市管道保護工作,協調全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2.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管道發展相關規劃,統籌協調跨市管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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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道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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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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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發展規劃及建設項目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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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管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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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擬定電力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運行安全、項目建設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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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及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
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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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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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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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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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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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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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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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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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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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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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能源行業相關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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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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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能源行業相關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監測能源安全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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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能源行業相關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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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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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安全監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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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 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定州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定辦發字〔201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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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糧油收儲業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糧食和救災物資等物資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2.負責市級糧食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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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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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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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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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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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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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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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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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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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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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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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 號)
3. 《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號)
4. 《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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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城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和燃氣、熱力管道等公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2.各相關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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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實施安全監察、監督,組織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4.負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對為本部門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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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2.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發現違反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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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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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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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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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及實施細則,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2.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產品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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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應非法、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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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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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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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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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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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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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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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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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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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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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充裝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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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2. 《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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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2.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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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以及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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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相應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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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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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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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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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據有關部門抄告,依法吊銷被政府責令關閉企業的相關證照;對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抄告,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于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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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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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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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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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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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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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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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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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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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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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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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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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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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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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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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療器械、化 妝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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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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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行業管理。
2.依據行業法律法規對各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3.指導、督促相關行業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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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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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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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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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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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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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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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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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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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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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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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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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3.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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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監督檢查。
2.開展河道采砂執法檢查。
3.負責河道采砂后河道整治的監督管理,打擊河道內非法采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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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不力、監督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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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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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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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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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協調解決水利工程建設與油氣輸送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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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的。
2.審批審查過程中未能提出《設計報告》中涉及油氣輸送管道安全存在的設計缺陷、錯誤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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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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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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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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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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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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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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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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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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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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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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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職責,造成工程建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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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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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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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3.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4.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7號)
|
|
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水利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管理的河道堤防、閘涵、灌排泵站、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事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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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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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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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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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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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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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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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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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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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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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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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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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4.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5.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6.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7.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
8.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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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農業系統、直屬或直接監管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農業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劃、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負責農作物農藥使用和服務,指導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設施安全生產;負責農村沼氣安全生產工作。
3.指導畜禽屠宰、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1.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導致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相關許可的。
3.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導致重大安全風險或事故的。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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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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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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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3. 《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4. 《河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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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外安全生產檢查;公安部門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上道路行駛的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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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2.指導監督農機使用者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依法查處違反農機安全生產的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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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施安全檢驗的。
2.對未經考試合格者核發證件或對考試合格者拒發證件的。
3.未依法處理農機事故的或不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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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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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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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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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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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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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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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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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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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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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安全監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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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關于進一步明確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8〕4號)
|
|
1.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2.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和地質工作,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3.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采取破壞性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并對查處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4.負責監督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
5.對審批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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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2.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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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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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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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冀安委〔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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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油氣輸送管道周邊的土地使用管理,已批準的油氣管網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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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規劃原因導致油氣輸送管道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事故的。
2.不按規定執行國家油氣輸送管道項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標準、用地補償機制的。
3.擅自改變已批準的油氣管網建設用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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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
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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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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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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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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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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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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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中 辦發〔2018〕1號)
3.《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冀辦發〔20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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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科學嚴謹編制總體規劃,優化國土空間結構,統籌協調生活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其他功能區,以及區域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在規劃實施前進行充分的安全評估論證。
2.在國土空間規劃過程中,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標準,確保居民生活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區域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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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規劃原因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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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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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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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草原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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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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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林業草原安全監督管理,研究制定相關地方政策法規,對直屬林業草原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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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2.其他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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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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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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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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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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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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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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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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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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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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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原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原地質礦產部第21號令)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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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安全管理。
2.對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游活動實施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3.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內旅游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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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致發生重大隱患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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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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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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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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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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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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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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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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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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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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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 保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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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
|
|
1.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負責危險廢物的申報和備案工作,負責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4.負責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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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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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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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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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
2.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
3.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
|
|
1.負責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儲存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的備案,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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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的。
2.對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3.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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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責任部門
|
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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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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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
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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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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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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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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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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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4. 《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 《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公通字〔2010〕 38號)
|
1.對于社會辦學機構,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由審批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2.對未批準登記注冊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各類課外班, 由教育、政法部門協調鄉鎮辦和有關部門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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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職責范圍內各級各類學校(含批準的幼兒園)的安全監管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教學設施、場所及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管理。
2.對學校組織的學生參加的大型校外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
3.指導、監督學校依法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區域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
4.依法對學校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學校加強實驗室、校辦工廠安全管理工作。
5.突出暑期汛期,指導檢查學校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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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玩忽職守、指導監督不力等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發生校園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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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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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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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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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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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
監管事項
|
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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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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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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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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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
2. 《河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冀政辦發〔201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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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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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指導學校加強自有校車安全管理。
2.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指導、監督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校車安全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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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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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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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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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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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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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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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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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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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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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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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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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
3.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體群字〔2017〕61 號)
4. 《河北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其他部門主辦或審批的重要體育賽事,由主辦或審批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2.群眾性健身器材安全監管,由建設管理方承擔;
3.健身房、射擊俱樂部、射箭館等民營體育場館,由審批單位負責安全監管;無需審批的,由所在地鄉鎮辦負責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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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體育活動的地方政策法規。
2.負責體育部門建設管理的公共體育設施運行、高危險體育項目、體育部門組織的重要體育賽事和群眾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3.負責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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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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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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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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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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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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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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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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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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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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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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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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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382 號)
2.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3.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28 號)
4.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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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文化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對文化藝術、營業性演出等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
3.督促相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查處文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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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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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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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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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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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擔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2.組織制定旅游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的安全生產標準,并監督實施。
3.督促相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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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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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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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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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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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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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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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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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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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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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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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程和考古發掘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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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3.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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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文物保護工程和考古發掘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文物保護工程和考古發掘工程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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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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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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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紀念館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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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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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文物刑事犯罪進行打擊,文物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和處罰,文物部門與公安機關做好行刑銜接。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做好經依法批準為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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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紀念館安全監督管理。
2.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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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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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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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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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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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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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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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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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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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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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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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和工傷保險監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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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4.《工傷保險條例》
5.《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6.《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
7.《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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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工傷保險工作,依法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2.負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規范用工行為,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和使用童工的非法、違法行為。
3.按規定比例,督促落實工傷保險基金中的工傷預防費,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
4.負責將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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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2.未依法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
3.未按規定對工傷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及時調查。
4.對違反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和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申訴、檢舉、投訴而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對相對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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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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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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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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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 《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范》(國衛疾控發〔201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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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工業和民用)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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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鑒定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2.發生化學品事故,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導致事故蔓延、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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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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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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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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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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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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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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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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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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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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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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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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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和中直、省直醫療衛生機構及中直省直企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注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局對其他部門所屬醫療衛生機構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指導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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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職責范圍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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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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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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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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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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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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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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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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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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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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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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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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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河北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辦字〔2016〕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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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3.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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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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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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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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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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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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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養老機構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2.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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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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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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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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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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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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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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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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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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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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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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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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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2.《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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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的安全管理。
2.負責殯儀行業安全管理,實施殯儀館設立審查,負責殯葬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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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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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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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委統戰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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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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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 號)
2.《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等級辦法》(原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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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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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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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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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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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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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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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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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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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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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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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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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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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2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4.《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號)
5.《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
6.《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 號)
7.《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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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城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公路、水路、鐵路、 民航、水利、電 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相應地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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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負責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庫、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2.對分管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防雷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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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氣象主管機構拒不履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職能監督不力,導致重大責任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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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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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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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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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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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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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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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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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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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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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氣球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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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證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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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市施放氣球資質許可和審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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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履行施放氣球許可職能監督不力,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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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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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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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4.《河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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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依據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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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疏于監管,導致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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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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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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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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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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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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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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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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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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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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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指導公民安全生產普法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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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3.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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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教育內容,發揮市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督促指導相關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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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不落實,普法任務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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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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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統直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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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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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司法系統直屬或直接監管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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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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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市供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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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系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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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
3.《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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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指導本系統直屬或直接監管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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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
2.阻礙和干涉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3.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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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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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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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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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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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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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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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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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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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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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印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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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2.《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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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出版印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出版單位、印刷企業經營監督管理。
2.負責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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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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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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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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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直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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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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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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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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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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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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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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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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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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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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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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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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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行政審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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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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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定州市行政審批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定辦發字〔201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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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權劃轉至行政審批局后,原負責審批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承擔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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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市本級的環保立項、規劃國土、建設項目、市場準入、質量安全、交通運輸、文教衛生、社會事務、農林水牧等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和相關行政服務事項辦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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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被相關部門發現并告知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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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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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市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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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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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條例》
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
4.《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
5.《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6.《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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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火災撲救工作。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
3.根據公安部門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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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撲救火災并負責調查火災事故。
2.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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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2.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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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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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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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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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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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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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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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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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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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市商務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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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綜合體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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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城市大型綜合體運營主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城市大型綜合體安全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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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監管職責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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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消防大隊、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城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城市大型綜合體中的消防、特種設備、供電用電、燃氣使用等公用設施設備以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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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現的隱患不及時監督整改,導致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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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對城市大型綜合體內文化娛樂場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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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娛樂場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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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大型城市綜合體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監督指導,督促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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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不力,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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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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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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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文旅部門負責全市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監督指導,研究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及管理制度,做好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督促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提高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負責全省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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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失察失責,發生未經審批非法建設、未經驗收私自運營行為,導致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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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旅游業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市有關部門對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相關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牽頭組織對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事故和行政執法進行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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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玻璃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范圍和巡查考核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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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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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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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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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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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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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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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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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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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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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景區人行玻璃懸鎖橋與玻璃棧道技術標準》的監督執行;做好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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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落實標準情況監督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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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自然保護地內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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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然保護地內非法建設、未經驗收私自運營的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不報告、不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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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已核準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加強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核準程序的項目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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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定履行核準程序的項目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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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周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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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周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不力,導致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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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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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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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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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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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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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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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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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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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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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對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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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落實不到位的項目不及時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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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氣象部門負責指導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所在旅游景區安裝氣象儀器設備,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大風、雷電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制定停止運營的災害性天氣閾值,組織各級氣象臺站及時制作發布天氣預報、預警信息;負責玻璃棧橋類高風險旅游項目防雷設施安全的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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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險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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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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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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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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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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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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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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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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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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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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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市場、集貿市場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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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成區以外各類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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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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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成區范圍內各類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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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安全風險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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