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運輸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
序號 | 違法 行為 |
具體情形 | 法定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裁量標準 | 行政命令 | 執法 層級 |
免罰情形 (需同時滿足) |
備注 |
1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行為發生在村道、鄉道 | 處2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擺攤設點和堆放物品。 4.該行為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未造成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違法行為發生在縣道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國道中的一般公路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國道中的高速公路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車輛裝載物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罰款5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 責令改正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范裝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4.損壞程度輕微或污染面積較小,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5.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污染或修復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復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復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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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 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1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 ||||||||
嚴重 |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 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2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 ||||||||
2 |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行為 |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以下公路 | 處2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3.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按執法部門要求駛離公路。 4.未造成交通擁堵、公路路產損壞,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公路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公路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3 | 從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等安全的作業行為 | 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條第(三)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
輕微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違法行為發生在農村公路的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 ||||||||
較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違法行為發生在國道中普通公路 | 處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八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輕微 | 損害長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損害長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損害長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損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或者損壞、擅自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為 |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七十六條第(六)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輕微 |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農村公路 | 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違法行為發生在國道中普通公路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六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輕微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農村公路的附屬設施或者利用農村公路的附屬設施的 | 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屬設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屬設施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國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國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屬設施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高速公路的附屬設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屬設施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 | 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六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輕微 | 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省、設區的市、縣級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一般 | 影響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國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影響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9 | 對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處罰 | 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輕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拆除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責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行為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輕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拆除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行為處于初始階段。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并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原狀。 5.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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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處3萬元以5萬元以下上罰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輕微 | 遮擋農村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2000元以下罰款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遮擋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遮擋國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遮擋高速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5 |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行為 |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利用小橋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一般 | 利用中橋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 | 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利用大橋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利用特大橋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17(1) | 擅自進行涉路施工等行為(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經許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以下公路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省、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公路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公路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利用小橋、短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中橋、中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利用大橋、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利用特大橋、特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7(2) | 擅自進行涉路施工等行為(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 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懸掛的非公路標志。 4.未發生懸掛的非公路標志脫落、跌落、墜落等情況。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損壞公路路產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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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利用跨越國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及以下罰款 | ||||||||
55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等行為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 | 責令改正 | 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級綜合執法機構 | ||
一般 | 違法所得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 | ||||||||
較重 | 違法所得2萬元(含)以上4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 | ||||||||
嚴重 | 1、違法所得4萬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裝的機動車因為車輛原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責令停業整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