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事水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權基準。
第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水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本裁量權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裁量權基準所稱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適用處罰種類、幅度以及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同案同罰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綜合裁量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優先原則。
第五條 實施水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區分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六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選擇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幅度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應從其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幅度,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選擇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應當有法律依據或有關規定和證明當事人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
(三)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同一法律規范設定的兩種以上處罰種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適用單處,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并處。
第七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六)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第八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積極配合水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有上述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參照執行標準中較低的處罰檔次給予行政處罰;有減輕處罰情形的參照執行標準降低一個處罰檔次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抗拒檢查、阻礙執法的;
(四)違法情節、危害后果嚴重的;
(五)同一違法事實涉及兩類以上違法行為的;
(六)在水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偽造、隱匿、銷毀、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和不在限期內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的;
(八)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有上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參照執行標準中較高的處罰檔次給予行政處罰。有上述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參照最高執行標準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輕和從重情節的,應當按照情節的權重進行裁量。
第十一條 本裁量權基準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 本裁量權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決定書時,必須依據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文,不得只依據或參照引用本裁量權基準的內容。
第十四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按照《河北省水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予以追究。
第十五條 承擔水行政處罰職能的鄉鎮和街道綜合執法隊伍在實施水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附件:定州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附件
定州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第一部分 水資源管理類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裁量幅度 |
適用條件 |
裁量基準 |
1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
輕微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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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兩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兩百立方米以下(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兩千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兩百立方米以上(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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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
輕微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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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擴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優先選用水量裁定) |
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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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意見(不包括擅自增加取水量)取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
輕微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到位的 |
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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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
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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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
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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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行為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在規定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或者拆除或封閉取水工程的 |
免予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工程或設備規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 |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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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工程或設備規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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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工程或設備規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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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鑿井施工等單位承攬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為其建設取水配套設施的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鑿井施工等單位承攬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為其建設取水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打井設備的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未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拆除打井設備的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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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拆除打井設備的 |
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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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行為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重 |
隱瞞有關情況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
給予警告,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
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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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行為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較輕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的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未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的 |
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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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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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輕微 |
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取水情況,超過規定期限十五個工作日不足三十個工作日,報送情況符合要求 |
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取水情況,超過規定期限三十個工作日,報送情況符合要求 |
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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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取水情況,超過規定期限三十個工作日,報送情況不符合要求 |
處一萬元以上一點八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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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報送年度取水情況 |
處一點八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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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輕微 |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在限期內改正的 |
處五千元罰款 |
較輕 |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未在限期內改正,或者弄虛作假但在限期內改正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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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弄虛作假且未在限期內改正的 |
處一萬元以上一點八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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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且拒不改正 |
處一點八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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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表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較重 |
在限期內安裝計量設施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未在規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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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表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輕微 |
在限期內更換或者修復計量設施的 |
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逾期三十日以內不更換或者不修復計量設施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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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換或者不修復計量設施的 |
處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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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更換或者不修復計量設施的 |
處九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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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輕微 |
在限期內安裝計量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為50立方米以下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在限期內安裝計量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為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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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在限期內安裝計量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為200立方米以上的 |
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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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在規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 |
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