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亭鎮東亭村齊x珍:
性別:女,身份證號碼:132439xxxxxxxxxx29,住所:定州市東亭鎮東亭村。
本機關2024年5月30日接到群眾電話反映在東亭村張xx家中存在無證行醫治療牛皮癬等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6月3日進行現場檢查,并對你非法行醫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齊x珍在家中存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非醫師行醫提供藥品治療的行為,分別于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12日、2024年5月19日為患者蔡x航家屬提供藥品3次,并通過微信收款共計收取1050元整。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和《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
2.患者家屬、齊x珍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事實;
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位置;
4.微信轉賬記錄、現場藥品,確定了在場所內提供藥品的事實;
5.影像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現場記錄情況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20年6月01日)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1年8月20日)第五十九條、《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之規定。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齊x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非醫師行醫,行為競合,擇一重罰,齊x珍以務農為主,未能提供賬單明細及其它違法所得事項,現擬對齊x珍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齊x珍處以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處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07
定州市東亭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