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高 罰決〔2023〕005 號
姓名:安寧,身份證號:,電話號碼:,住址:定州市高蓬鎮*村。
根據 上級交辦 ,本機關于 2023 年 3 月 19 日對你(單位)
在*村村北沙河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 在馬村村北沙河非法采砂。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勘驗筆錄 等證據證明。現依據《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肆仟捌佰元整。(其中為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應大寫)。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4
高蓬鎮人民政府
2023年 3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