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磚 罰決〔2024〕-003號
當事人:胡** 性別:男
住址:磚路鎮王村 身份證:13240********287112
根據 巡查發現 ,本機關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對你(單位)
非法采砂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2024年7月18日,在磚路鎮王村村南非法采砂。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2.詢問筆錄3.照片4.測量報告5.違法現場位置證明及坐標圖6.價格認定決定書等證明材料 。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2)第86項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整(6593元)整。
2、對胡**處罰款壹仟叁佰壹拾捌點陸元整(1318.6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滄州銀行定州市營業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賬號滄州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二維碼掃描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20
磚路鎮人民政府
2024年 8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