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磚 罰決〔2022〕-004號
當事人:張**
根據 上級交辦 ,本機關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對你(單位)
露天焚燒落葉、雜草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xiàn)已查明,你(單位)2022年9月27日16時左右,在西潘村村南露天焚燒落葉、雜草。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定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定氣防[2021]136號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
有關事實有 1.身份證復印件2.詢問筆錄3.現(xiàn)場照片 等證據證明。依據《定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定氣防[2021]136號和《磚路鎮(zhèn)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2000元(貳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滄州銀行定州市營業(yè)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賬號滄州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二維碼掃描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20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2022年 9 月30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