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龐村 罰決〔2023〕 01-001 號
當事人: 范*云
根據 上級部門推送 ,本機關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對你(單位) 露天焚燒雜草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 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大西丈村西露天焚燒雜草,產生煙塵污染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現場照片、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 等證據證明。
我鎮已于2023年 10月 13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自愿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照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定州市龐村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十條:“(八)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露天焚燒雜草的違法行為;
2.罰款貳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相關罰款繳至 龐村鎮政府辦公室開具的“河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單” 或 滄州銀行定州市營業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滄州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二維碼掃描支付 。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保定市蓮池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96
定州市龐村鎮人民政府
2023年 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