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孫根社,男,漢族,群眾,64歲,定州市留早鎮(zhèn)西同房村村民,在本村務農。
留早鎮(zhèn)綜合執(zhí)法隊在日常巡查時,發(fā)現(xiàn)孫根社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 ,本機關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對你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xiàn)已查明,你2020年11月30日,在西同房村北耕地里焚燒秸稈,在重污染天氣二級響應期間,影響惡劣。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關事實有 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 等證據(jù)證明。(闡述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及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如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形的,應進行描述并闡述理由)。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河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單(繳款識別碼13068221000000007075),將罰款繳至建行定州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05
2020年12月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