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北街道罰決〔2023〕-004號
當事人: 孫權 電話:188XXXX0948
身份證號:130682XXXX09230013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XXXX218號
根據2023年9月13日定州市公安天眼系統拍攝違法線索,本機關于2023年9月13日對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3年9月13日晚上,在定州市北環路路北、好聲音酒吧西側路邊燃放煙花爆竹。
我單位執法工作人員馬志剛(執法證號:03000196023)、安瑞梅(執法證號:03000196025)為該案件承辦人。2023年9月13日,對燃放煙花爆竹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經現場檢查勘驗,燃放煙花爆竹位置在定州市北環路路北、好聲音酒吧西側的路邊,燃放了一個組合煙花。孫權在燃放這個組合煙花后將燃放后的炮皮扔進垃圾桶,違法行為已終結、改正。2023年9月14日,對當事人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9月15日,對孫權制作了詢問筆錄。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屬違法行為(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兩份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及違法事實)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對燃放煙花爆竹現場的檢查情況)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燃放煙花爆竹后現場的情況)4.影像(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等現場實時記錄情況)5.公安天眼系統拍攝視頻(確定了燃放煙花爆竹時現場實況)6.定州市政務信息公開網站公布的《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確定了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等證據證明。
身份證復印件為確定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本機關已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北街道罰告〔2023〕-004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當事人自愿放棄)。
孫權燃放煙花爆竹在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已停止結束,違法行為已終結,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教育及宣講政策,孫權也保證以后不再燃放煙花爆竹,因此未對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孫權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孫權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主動提供有關的資料。當事人主觀無惡意,違法行為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在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教育及宣講政策時,態度誠懇,虛心接受。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規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三條:“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責令后及時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孫權人民幣500元(伍佰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北側,貢院廣場37號樓),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097號
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