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南街道罰決〔2024〕001號
當事人:郭貞福,身份證號132439********0017,住址:定州市南城區***********************,手機號135********。
當事人:郭秀芝,身份證號132439********0023,住址:南城區*******************
根據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紅都賓館現狀技術指標核實報告》,本機關于2024年1月2日對你二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二人2012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設街西側(土地證號為定國用【2002】字第058號的土地上的南側)建設4層樓房,本機關認為你二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有關事實有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的具體情況)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和違法事實)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違法現場的具體情況)4、河北恒輝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建筑出具的預算編制報告(確定了該建筑工程造價詳細情況)5、影像資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的記錄情況)6、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洪都賓館現狀技術指標核實報告》(確定了該建筑的項目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7、郭貞福、郭秀芝身份證復印件(確定了當事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向你二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南街道罰告【2024】001號,你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并向我機關提交了《放棄權利申請書》,主動放棄了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根據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洪都賓館現狀技術指標核實報告》該建筑所在地塊符合土地規劃,其違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經第三方機構河北恒輝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測算,該建筑建設工程造價計838218.68元(捌拾叁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陸角捌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另根據《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劃類)》第3條,違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現擬對郭貞福、郭秀芝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郭貞福、郭秀芝在建設街西側(土地證號為定國用【2002】字第058號的土地上的南側)建設4層樓房工程造價(838218.68元)百分之五的罰款,即人民幣41910.93元(肆萬壹仟玖佰壹拾元玖角叁分)。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所得和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二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101號
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