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輕微 | 一般 | 較重 | 嚴重 |
一 | 危害氣象設施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0元罰款 | ||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處5萬元罰款 | ||
4.《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氣象設施。”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6.《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 ||
7.《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5號)第十條“氣象探測場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氣象工作場地,移動氣象探測設施,擠占、干擾氣象專用頻率、信道或者盜竊、損毀氣象探測設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氣象臺站和氣象探測設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
二 | 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 | 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四)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樁、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設置障礙物、安裝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和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6.《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5號)第九條“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樁、采石、取土、挖沙、焚燒,以及設置障礙物、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作物和樹木、安裝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氣象臺站和氣象探測設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
三 | 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處罰 |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4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一)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二)逾期未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 | 不予處罰 | 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 警告 | 警告 |
四 | 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或者使用未經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警告,處一萬元以以下罰款 | 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監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3.《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氣候資源探測使用未經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或者未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罰款 | ||
五 | 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處罰 | 1.《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 | 警告,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2.《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與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和個人進行聯合開發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 ||
3.《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設立氣候資源探測站(點)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銷其氣候資源探測站(點),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六 | 違反涉外氣象資料管理規定活動的處罰 | 1.《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二)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警告,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2.《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泄露氣象資料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 ||
七 | 非法發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5.《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二)不按照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者造成一定影響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一條“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等氣象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的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7.《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三)編造、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八 | 違反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九 | 違反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1.《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論證的;(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三)偽造或者擅自涂改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
2.《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3.《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4.《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十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 | 1.《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三)超出備案范圍進行氣候資源探測的;(四)未按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三萬元罰款 |
2.《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十一 | 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氣象資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3.《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十二 | 違反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者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五)不按照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十三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有償轉讓或者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責令改正 | 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者按照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責令改正 | 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十四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 | 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 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 ||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具備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十五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規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 | 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 警告,取消作業資格 | ||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具備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并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十六 | 安裝不符合要求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 | 警告 | 警告 |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 | ||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六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一)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筑物;(二)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以及大型娛樂場所;(三) 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四) 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五) 國家和本省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十七 | 違反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 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十八 | 違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規定的處罰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 | ||
3.《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三萬元罰款 | ||
4.《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防雷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 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三萬元罰款 | ||
十九 | 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
5.《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二十 | 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 |
二十一 | 違反升放氣球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 | ||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處3萬元罰款 | ||
4.《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七)違反升放氣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為。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二十二 | 違反升放氣球資質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 1.《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處3萬元罰款 | ||
二十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氣象行政審批的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
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 “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
4.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二十四 |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升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
5.《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一)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中弄虛作假的;(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6.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
二十五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三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升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升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升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升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 ||
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罰款 | ||
5.《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
6. 《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應當撤銷行政許可:(一)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 不予處罰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
7.《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予處罰 | 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
二十六 | 超越氣象行政審批范圍,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二)超越氣象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一)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中弄虛作假的;(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6.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 不予處罰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般情節予以處罰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較重情節予以處罰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情節予以處罰 | ||
7. 《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應當撤銷行政許可:(二)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的或超越許可范圍的;” | 不予處罰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
8.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 ||
9.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二十七 |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 1.《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3萬元罰款 |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一萬元下的罰款 | 警告,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一)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中弄虛作假的;(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font>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 《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應當撤銷行政許可:(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改正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撤銷行政許可 | ||
6.《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警告 | 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