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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抽查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0年08月12日 信息來源:定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字體:
定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隨機抽查服務指南
定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
目 錄
總 述 - 3 -
地方金融組織準入類檢查工作指引 - 5 -
地方金融組織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工作指引 - 9 -
地方金融組織一般合規性檢查工作指引 - 17 -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 20 -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 26 -
典當行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 32 -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 37 -
對地方金融組織執行暫停相關業務檢查工作指引 - 43 -
總 述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定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所列事項的檢查實施工作,抽查對象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企業等地方金融組織。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要求,各監管科室對監管事項實施檢查時,依次按照前期準備、檢查實施、整改處理、結果公開四個方面組織開展。
一、前期準備
檢查實施前,結合檢查要求,制定檢查工作方案,選定檢查人員,成立檢查工作小組,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收集有關資料進行查前培訓,并于實施檢查3日前下達檢查通知書(特殊情況也可檢查當日送達),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二、檢查實施
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組織實施,檢查組須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檢查開始前須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并通過文字、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檢查痕跡。對涉及到的有關問題可進行延伸檢查,審慎核實有關情況。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同被檢查對象交換意見,相關行政執法檢查文書由被檢查對象簽字確認蓋章。
三、整改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集中審理,提出處理意見建議。針對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要成立專項審理小組,依據審理情況,適時進行復查或延伸檢查,確保程序規范、依據充分、處罰恰當、定性準確。
四、結果公開
結合工作實際,將檢查報告及處理處罰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已實施檢查但未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此次檢查。
地方金融組織準入類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的檢查
(二)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的檢查
(三)典當行設立機構許可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的檢查
檢查小額貸款公司證、照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經營業務是否取得經營許可。
2.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的檢查
檢查融資擔保公司證、照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經營業務是否取得經營許可。
3.典當行設立機構許可的檢查
檢查典當行證、照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經營業務是否取得經營許可。
(二)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一)《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注冊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向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發起人為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連續三年以上盈利業績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股東出資資金為自有資金;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有適合經營要求的軟件交易系統和硬件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組織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融資擔保公司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二)典當行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三)融資租賃企業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四)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各項變更事項備案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融資擔保公司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1)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需查驗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等,并查看是否有監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2)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查看股東會決議等,并比對各部門歸集的登記備案信息,查看融資擔保公司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3)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需實地查看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使用的名稱是否與向監管部門備案報送的名稱相同,并查看融資擔保公司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4)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需查看比對實收資本明細賬或股東名冊與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核實股東變更情況。通過查看融資擔保公司提交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名冊、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核實股權變更情況。同時查看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5)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變更,需查閱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檢查變更董事人員、監事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6)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經營地址變更,需詢問了解或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相關通信證據材料核對企業經營地址和郵政編碼,并查看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7)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業務范圍變更,需查看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業務)范圍、企業財務資料、對外合同等證明材料,詢問相關主管人員、工作人員了解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批準的范圍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并查看是否辦理業務范圍變更的備案手續。
(8)檢查中,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發生增加注冊資本問題,需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增加注冊資本等線索。并查看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2.典當行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1)檢查中,對于典當行變更名稱,需實地查看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使用的名稱是否與向監管部門備案報送的名稱相同,并查看典當行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2)檢查中,對于典當行發生變更注冊資本問題,需檢查典當行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變更注冊資本等線索,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3)檢查中,對于典當行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查閱營業執照、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4)檢查中,對于典當行是否變更住所,需查看實際住所與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是否一致,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5)檢查中,對于典當行轉讓股份,需查看比對實收資本明細賬或股東名冊與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核實股東變更情況。通過查看典當行提交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名冊、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核實股權變更情況。同時需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6)檢查中,對于典當行發生合并、分立,需查驗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等,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3.融資租賃企業各項變更事項審批、備案檢查
(1)檢查中,對于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需實地查看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使用的名稱是否與向監管部門備案報送的名稱相同。并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事先通報手續。
(2)檢查中,對于融資租賃企業異地遷移住所,需查看實際住所與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是否一致,并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事先通報手續。
(3)檢查中,對于融資租賃企業發生變更注冊資本金問題,需檢查融資租賃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增減注冊資本等線索。并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事先通報手續。
(4)檢查中,對于融資租賃企業改變組織形式問題,需檢查融資租賃企業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財務報表等證明材料,并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事先通報手續。
(5)檢查中,對于融資租賃企業調整股權結構,需查看比對實收資本明細賬或股東名冊與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核實股東變更情況。通過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提交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名冊、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核實股權變更情況。同時需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事先通報手續。
(6)檢查中,對于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發生1-5事項。除需對照1-5要求進行查驗外,還需查看工作臺賬、檔案,查看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是否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4.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各項變更事項備案檢查
(1)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注冊資本變更問題,需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注冊資本變更等線索,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2)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合并、分立,需查驗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等,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3)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股權變更,需查看比對實收資本明細賬或股東名冊與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核實股東變更情況。通過查看擔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提交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名冊、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核實股權變更情況。同時需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4)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業務范圍變更,需查看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業務)范圍、企業財務資料、對外合同等證明材料,詢問相關主管人員、工作人員了解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批準的范圍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同時需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5)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高管人員變更,需查閱高管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查看變更高管人員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6)檢查中,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營業場所變更,需詢問了解或由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提供相關通信證據材料核對企業經營地址和郵政編碼,并查看是否辦理變更手續。
(二)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一)《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組織發生前款規定重大事項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營業場所變更等重大事項,應當向批準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
(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或者增加注冊資本,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地方金融組織一般合規性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地方金融組織一般合規性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是否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合理確定經營的金融產品
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查看開展經營業務的臺賬、合同等,核實經營的業務和產品是否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
2.是否建立資產流動風險準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金融風險防范制度
通過書面檢查、委托專業機構等方式核查企業風險防范制度建立運行情況。
3.是否與客戶簽訂合法規范的交易合同
查看企業提供合同文本、法律咨詢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判斷企業有無違法違規情形。
(二)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合理確定經營的金融產品;
(二)建立資產流動風險準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金融風險防范制度;
(三)與客戶簽訂合法規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實向投資者和客戶提示投資風險,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
(五)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類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經營資質和軟硬件要求
1、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手續是否齊全;
2、有無抽逃資金的問題;
3、是否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有無適合經營要求的軟件交易系統和硬件設施;
4、是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工商營業執照和省金融辦授予的“四條高壓線”警示牌及監督舉報電話;
(二)經營活動
5、貸款利率是否在國家規定的貸款幅度內;
6、是否存在向國家限制行業、非法領域發放貸款,或向公司股東、管理人員和信貸人員發放貸款的行為;
7、是否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向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額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8、經營區域是否在規定區域以內;
9、是否與客戶簽訂合法規范的業務合同;
10、是否觸及“四條高壓線”(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放高利貸、暴力收貸)
11、是否及時將全部貸款業務、財務信息錄入河北省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管理信息系統;
12、發生大額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上)、經營陷入停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經營情況變化時,是否及時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報送相關報告或說明;
(三)事項變更
13、發生注冊資本變更、合并、分立、股權變更以及業務范圍變更、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營業場所變更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是否已向批準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14、變更事項及其變更程序是否符合《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省金融辦《關于下放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審核權限的通知》(冀金辦通知〔2016〕12號)和《關于調整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審批及其變更有關工作程序的函》(冀金辦函〔2017〕5號)的要求;
(四)其他
15、是否存在涉黑涉惡行為;
16、新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個月內開業;
17、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及時根據最新的政策要求,實時妥當按照要求調整經營活動;
18、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
(五)檢查資料
1、公司基本資料
公司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總經理、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業務、風控、技術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公司一年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公司員工名單(按部門列明)、身份證號、手機號;風控負責人名單。
2、公司指標完成情況
通過查閱有關賬目、資料,匯總出小貸公司當年凈增貸款(當年純投放貨幣量,不計算周轉產生的金額)、累放貸款、實現利潤、上繳稅金、貸款余額、不良貸款、資本周轉率、資本增減額、融資情況等。
服務“三農”、個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情況(占比和變化);發放生產性、經營性貸款(指借款人或企業用于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設備、支付租賃經營場所租金、商用房裝修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情況(占比和變化);堅持“小額、分散”原則情況(占比和變化,小額貸款是指單戶貸款額不超過小貸公司股本金的3%,單筆貸款額不超過50萬元);年度貸款戶數(同一貸款人計算一次)情況;資本周轉率(本年貸款累計額/注冊資本)情況;放貸比例(各季度末貸款余額平均值/各季度末注冊資本與融入資金余額之和的平均值)情況;資本收益率情況(凈利潤/注冊資本)。
3、風險控制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制度有沒有落到實處。包括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貸款損失追償制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部激勵約束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內部部室職責是否清晰,運作流程是否規范,是否實施了審貸分離制度;是否建立了規范的信貸資產5級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公司不良貸款率情況。
4、合規性檢查資料
通過第三方協助檢查小貸公司是否嚴格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有效規范公司財務活動行為;是否嚴格執行《公司法》和省有關小貸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規范進行公司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年檢;貸款資料是否完整,審批程序是否嚴謹,合同文本是否統一,檔案管理是否規范,有無抽逃注冊資金;觸及“四條高壓線”(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放高利貸、暴力收貸);有無涉黑涉惡行為;洗錢;制作假賬,搞賬外經營;有財務、業務兩套賬行為;向他人轉借、轉讓經營資質;不接入省小貸公司運營監管信息系統,或接入后不如實完整傳送數據,不正常使用該系統;未經省金融辦備案許可,私自從民間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向公司股東及其關聯人、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發放貸款;單筆貸款超過50萬元,或對單戶貸款額超過資本凈額(以注冊資本金為準)3%;拒絕或阻礙各級監(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跨區域經營,設立分支機構,兼營其它業務,對外投資;向國家限制行業或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個體經營者和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服務,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內確定發放貸款的利率,不得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非法領域發放貸款,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社會集資活動。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融資擔保公司業務風險控制檢查
(二)融資擔保公司資金運用檢查
(三)融資擔保公司禁止性業務檢查
(四)融資擔保公司業務信息報送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融資擔保公司業務風險控制檢查
(1)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15倍;
(2)檢查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是否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是否超過15%;
(3)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條件是否優于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4)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按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2.融資擔保公司資金運用檢查
(1)檢查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是否低于資產總額的60%;
(2)檢查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是否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
(3)Ⅰ級資產是否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
(4)Ⅲ級資產是否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3.融資擔保公司禁止性業務檢查
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從事下列活動:(1)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2)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3)受托投資。
4.融資擔保公司業務信息報送檢查
(1)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情況、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2)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是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3)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二)查閱資料
(1)風險控制資料
查閱融資擔保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擔保合同、擔保業務明細臺賬、股權構成及股權結構等。通過計算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核實放大倍數。通過審核每筆擔保合同,核實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10%,核實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15%。通過審核擔保合同,核實是否為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審核為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條件是否優于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2)資金運用資料
查閱融資擔保公司的總賬、明細賬、銀行對賬單或銀行流水、會計記賬憑證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根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有關Ⅰ、Ⅱ、Ⅲ類資產規定的內容,計算融資擔保公司的Ⅰ、Ⅱ、Ⅲ類資產,核實各類資產所占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3)禁止性業務資料
查閱融資擔保公司的總賬、明細賬、銀行對賬單、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資料。通過核查上述資料,查看銀行流水是否有資金流動異常現象,查閱融資擔保公司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是否有大額往來情況。
(4)擔保業務信息報送資料
查看融資擔保公司的電腦辦公設備,登錄省級監管部門擔保業務信息直報平臺,核實是否按照月度、季度和年度填報監管部門要求的業務數據。同時,根據與公司高管人員的座談,了解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生情況,核查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是否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
(三)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第三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二)《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典當行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典當行證照檢查
(二)典當行資金運用檢查
(三)典當行業務合規檢查
(四)信息數據報送檢查
(五)退出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典當行證照檢查
檢查典當企業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2.典當行資金運用檢查
(1)典當企業資金來源情況。核查有無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等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典當企業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假借典當行名義或由典當行向外提供擔保、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2)典當企業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主要核查有無虛假出資,特別是借口典當經營困難將資金挪作他用、抽逃資金的問題。
(3)典當企業法人股東存續情況。法人股是否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是否在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否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是否典當控股股東的情況;典當企業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情況,主要核查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金額是否超過該股東的入股金額,典當行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資金流向。典當行資金來源及貨幣資金管理情況(典當業務涉及大額現金支取時要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
3.典當行業務合規檢查
(1)典當業務結構及放款情況。主要核查典當總額構成及其真實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圍經營以及尤其是有無發放信用貸款情況;是否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情況、是否存在私自變更或違規變更情況,
(2)典當企業開展關聯業務情況。對同時投資典當行和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鋼鐵礦產、房地產公司等多種機構的股東,重點檢查典當企業與其是否存在違規關聯業務。
(3)當票使用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的所有業務是否按規定開具了全國統一當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當票和“賬外掛賬”現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當票行為,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與真實的質、抵押典當業務是否相對應。
(4)典當企業對絕當物品處理情況。主要核查絕當物品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范圍經營。
(5)息費收取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是否存在當金利息預扣情況,利息及綜合費率收取是否超過規定范圍。
4.信息數據報送檢查
檢查典當行是否每月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系統報送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年度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是否使用經許可的管理系統,并實現機打當票、續當憑證。
5.退出檢查
檢查典當行是否存在超過規定時限不開展業務問題。新設典當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情況。
(二)查閱資料
(1)當票
當票使用情況。
(2)營業執照
登記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內容。
(3)典當行章程
組織架構、股東出資情況、分支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4)財務資料
提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典當企業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等全部資料,及企業會計賬簿、銀行流水、會計憑證等資料。
(三)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一)《典當管理辦法》(國家即將修訂)
(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類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融資租賃企業禁止性業務檢查
(二)融資租賃企業業務風險控制檢查
(三)融資租賃企業信息數據報送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融資租賃企業禁止性業務檢查
檢查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檢查融資租賃企業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準;檢查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2.融資租賃企業業務風險控制檢查
檢查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是否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檢查融資租賃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3.融資租賃企業信息數據報送檢查
檢查融資租賃企業是否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
(二)查閱資料
1.公司基本情況資料
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總經理、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業務、風控、技術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及審批備案人員相關審批備注情況;公司一年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公司員工名單(按部門列明)、身份證號、手機號;風控團隊名單。
2.公司內部管理材料
公司內部治理及架構等相關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審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3.風險控制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等。
4.信息安全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業務交易各方的信息安全保護相關信息存儲及使用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等有關制度。
5.客戶服務管理制度
客戶實名認證制度、客戶分級評估制度;客服人員話術等。
6.第三方評估資料
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計記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記錄等。
7.臺賬
提供截至檢查日仍有余額的業務臺賬(包含要素:業務交易主體名稱、業務目標項目或資金用途、交易起止時間、交易金額、余額、資金利率、業務關系人數量、投資收益率等)。
8.業務檔案
提供截至檢查日仍有余額的業務檔案(業務余額前10或不少于存量10%的客戶檔案及現場抽取檔案,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合同文本、盡職調查資料、業務關系人信息等)。
9.財務資料
最近一年公司所有賬戶銀行流水;逾期項目清單(列明逾期金額和逾期時間)、逾期率、違約率等。
10.其他
視情況調取相關各管理系統數據和管理日志等。
(三)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對地方金融組織執行暫停相關業務
監管措施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地方金融組織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金融風險,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已責令地方金融組織暫停相關業務的,對地方金融組織執行暫停相關業務監管措施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當地方金融組織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金融風險,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已責令地方金融組織暫停相關業務的,檢查地方金融組織是否執行暫停相關業務監管措施。
(二)檢查資料
業務臺賬、業務檔案(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合同文本、盡職調查資料、業務關系人信息等)、財務資料(公司所有賬戶銀行流水等)、電腦系統數據和管理日志等資料。
(三)檢查方法
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地方金融組織準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檢查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自行檢查階段: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根據通知要求,整理相關被抽檢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實際運行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2.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對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內容初步掌握被檢查對象的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3.現場檢查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對象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4.處理處罰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匯總報告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并整理歸檔。
三、檢查依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地方金融組織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金融風險,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對其進行重點監控,向利益相關人進行風險提示,并可以責令地方金融組織暫停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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