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裁量 幅度 |
適用條件 |
裁量基準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開 |
處罰 權限 |
1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不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業,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年營業額在5萬元以下的 |
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較重 |
年營業額超過5萬元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
2 |
使用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責令改正期限內予以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處罰 |
責令改正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縣域內造成不良影響的 |
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
較重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縣域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
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
3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轉讓或出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在縣域內造成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嚴重 |
在市域內造成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
在市域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
4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偽劣清真食品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六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產品價值1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較重 |
產品價值超過1萬元至5萬元的 |
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
嚴重 |
產品價值超過5萬元的 |
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
5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單位的字號、食品名稱、專用包裝物、廣告用語或圖像,含有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忌諱的內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七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責令改正期限內予以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處罰 |
責令改正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縣域內造成不良影響的 |
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
較重 |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縣域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
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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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的風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八款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的風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產量在500公斤以內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較重 |
產量超過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否 |
省、市、縣、鄉四級 |
|||
嚴重 |
產量超過2500公斤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業整頓 |
是 |
省、市、縣、鄉四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