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統計局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屬于規范性文件范疇的,適用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科負責本局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承辦科室(以下簡稱執法監督科)應積極做好本局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統計執法監督科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應當通知相關專業科室負責人參加。
第五條 統計執法監督科呈報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備選方案時,應按下列要求編寫《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備選方案建議書》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和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以及外地做法;
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提供咨詢論證材料;應當舉行聽證的提供聽證材料;
其他所需要的資料。
統計執法監督科應認真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在提交局務會審議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前,統計執法監督科應對該決策備選方案和相關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
統計執法監督科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八條 統計執法監督科對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報局同意,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本局、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 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報局同意,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第(二)、(三)項規定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科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統計執法監督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統計執法監督科對專家、其他專業科室提出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提交依據。
統計執法監督科向本局報送的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違法、部分合法或違法的意見及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統計執法監督科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統計執法監督科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本局內部使用,有關科室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條 統計執法監督科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本局決策的重要依據。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局務會審議。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未經合法性審 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追究。
局務會研究決定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時,統計執法監督科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就該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要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