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市監處罰〔2024〕289號
當事人: 薛**
營業執照:定州市永建糧食購銷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682MA*******
住址:定州市*****鎮****村
身份證件號碼:130682**************
聯系電話:138***********
2024年8月19日上午,我分局接到市政府檢查組電話在定州市***村發現一個銷售散煤的經營點。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當時市政府檢查組、鎮政府執法隊等人員在場。該經營場所位于中平谷村,當事人薛**在現場,糧倉庫房南庫南側空地存有散煤1噸左右,當事人承認散煤用于銷售。2024年8月19日經主管領導批準立案。
經查,薛**于2024年3月購進散煤6.5噸,進貨價格958元/噸,銷售價格1100元/噸,8月19日查獲時剩余1噸左右,已經銷售的散煤不能召回。(該批散煤由叮嚀店分局扣押,過磅單實質為1.55噸),貨值7150元,銷售散煤屬于高污染燃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庫房存有散煤的事實;
證據三: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采購散煤用于銷售的事
實;
證據四:過磅單證明散煤的數量的事實。
證據五: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
通告打印件證明定州市全域劃定禁燃區、散煤屬于高污染燃料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4年9月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市監罰告[2024]叮嚀3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該處罰事項屬于聽證范圍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在禁燃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的規定。構成了在禁燃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5個月左右。涉案產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的。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基準》125-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一般”裁量幅度適用條件標準1、違法行為持續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2、涉案產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的。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基準》125-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裁量基準一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點六倍以上二點四倍以下的罰款。”應予以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散煤1.55噸(散煤由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叮嚀店分局扣押至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叮嚀店分局);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2.9元、3、罰款人民幣14300元,4、合計人民幣15002.9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逾期不繳納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額。(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60 )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