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市監處罰〔2024〕 285 號
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
名稱:定州洛源電動車行
經營者:張迪
經營范圍:電動自行車銷售;電動自行車維修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24年4月25日
經營場所:定州市東亭鎮東亭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
我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東亭愛瑪店8月22日發布“開學季,愛瑪放福利啦,五塊大電池,活動僅需2199元。”,8月23日東亭分局執法人員找到該店,該店位于東亭鎮東亭村南街十字街東南角,店內存有不同型號“愛瑪”電動自行車,袁萌在現場,通過了解,袁萌說8月22日賣了一輛愛瑪電動車(愛瑪酷邁),裝了五塊電池,通過查看該型號電動自行車合格證顯示額定電壓48v既四塊電池。2024年8月26日經主管領導批準立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銷售給楊家莊鄉水么屯村龐鵬飛一輛愛瑪酷邁戶外版電動自行車,裝了5塊電池。8月28日執法人員在水么屯村找到龐鵬飛家,當場查看龐鵬飛所購電動自行車證實裝了5塊電池(12v/塊)。該型號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標明額定電壓48v,既4塊電池(12v/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主體資格;
證據二:8月22日的銷售票據,電子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銷售給水么屯村龐鵬飛一輛愛瑪酷邁戶外版電動自行車的事實;
證據三:8月28日龐鵬飛的陳述,調查照片證明其在東亭
愛瑪專賣店購買愛瑪酷邁戶外版電動自行車,該電動車裝了5塊電池的事實。
證據四: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照片證明該型號電動自行車應裝配48v即4塊電池的事實。
證據五: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愛瑪電動自行車的詳細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4年9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市監罰告[2024]東亭-1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該處罰事項屬于聽證范圍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部件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第(三)項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之規定,構成了實施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由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依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
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逾期不繳納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額。(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60 )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