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定)應急罰〔2024〕2012號
發布時間: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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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定)應急罰〔2024〕2012號
被處罰單位:河北建訊安全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北城區爵士山寫字樓3-906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xxx 職務:經理
郵政編碼:073000 聯系電話:13xxxxxxxxx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 年6月28日,定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監察二中隊對河北建訊安全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2024-851期高處作業取證培訓課時安排理論42學時,實操62學時不符合大綱要求,學員實操實訓進入吊籃未穿戴安全用具,未看到學員實際操作吊籃升降;2、2023-001期高處作業取證培訓未提供視頻;3、焊工取證培訓線下理論學時為20學時,少于20.4學時。
主要證據包括:證據一:《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冀定)應急責改〔2024〕2003 號;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1、2024-851期高處作業取證培訓課時安排理論42學時,實操62學時不符合大綱要求,學員實操實訓進入吊籃未穿戴安全用具,未看到學員實際操作吊籃升降;2、2023-001期高處作業取證培訓未提供視頻;3、焊工取證培訓線下理論學時為20學時,少于20.4學時。
以上事實違反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規定 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并遵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其中第二項適用幅度中嚴重違法情況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項適用幅度中一般違法情況的規定,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 人民幣11000元(壹萬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11000元(壹萬壹仟元整)的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 ,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定州市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8月19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