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定)應急罰〔2024〕執法一中隊 0015 號
被處罰單位:定州市鑫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北方循環經濟示范園區迎賓大道經x路xx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田xx 職務:總經理
郵政編碼:073000 聯系電話:186xxxxxxxx
違法事實及證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內容不全面。
主要證據包括:證據一:《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冀定)應急責改〔2024〕執法一中隊0015 號;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三:現場核查照片兩張。
證明定州市鑫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內容不全面。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并遵照《河北省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裁量幅度中一般違法情況的規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內容不全面的,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的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 ,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 個月內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定州市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07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