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衛傳罰〔2024〕5號
發布時間: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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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定衛傳罰〔2024〕5號
當事人:北城區蘇園小區嘉美口腔診所 法人:劉臘梅 性別:女 電話:17身份證號: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單位:產生的污水未進行消毒即排放
以上事實有1、2024年6月20日現場檢查筆錄、照片、錄像、對法人劉臘梅的詢問筆錄;2、調取的《診所備案憑證》等相關證件復印件等為證。
本機關已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由于你(單位)未在法定時間對此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依法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你(單位)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規定。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參照《河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項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的規定,決定予以你單位:警告、罰款陸仟元(6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 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號:05040069
定州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