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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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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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
||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七條。 |
||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一條。 |
||
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
||
2 |
傳染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 |
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條。 |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 |
||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 |
||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 |
||
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衛生監督檢查 |
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條;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條。 |
||
3 |
消毒產品監督檢查 |
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有關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
在華責任單位的衛生監督 |
在華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
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監督 |
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
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消毒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
4 |
學校衛生監督檢查 |
教學、生活環境的檢查 |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傳染病防控的檢查 |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
生活飲用水的檢查 |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
內設醫療機構或保健室的檢查 |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
托幼機構飲用水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
托兒所、幼兒園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四條。 |
||
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 |
托兒所、幼兒園 |
一般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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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
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
6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
7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檢查 |
前期預防情況的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情況的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
||
放射工作人員從業條件與培訓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
放射診療執業條件的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
放射診療的設置與批準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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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
放射性職業病診斷與放射性職業病病人保障情況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
||
8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檢查 |
機構資質、服務范圍及質量控制檢查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9 |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檢查 |
備案條件及履職情況檢查 |
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情況檢查 |
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
10 |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檢查 |
資質條件及履職情況檢查 |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診斷工作規范情況檢查 |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
11 |
計劃生育監督檢查 |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相關單位及行政管理相對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 |
對打擊“兩非”行為的監督檢查 |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 《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范(試行)》第五條、第十五條。 |
||
對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監督檢查 |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
對從事遺傳病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檢查 |
從事遺傳病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
對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的監督檢查 |
開展終止妊娠手術醫療、保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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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監督檢查 |
醫療、保健機構及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
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 |
||
12 |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監督檢查 |
對供水單位獲證情況進行檢查;對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 |
集中式供水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河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
對供水單位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情況進行檢查 |
集中式供水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對供水單位水質凈化消毒設施設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設置水質檢驗儀器、設備、人員,水質日常檢驗情況進行檢查 |
集中式供水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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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監督檢查 |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獲得衛生許可批件進行檢查 |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河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
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依照衛生許可批件規范生產、原料索證、產品檢驗情況進行檢查 |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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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測、預警和報告的監督檢查 |
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測、預警和報告的監督 |
相關責任單位 |
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八條。 |
15 |
對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醫師執業活動情況 |
從事醫師執業的相關人員 |
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條。 |
16 |
對護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護士執業活動情況 |
從事護士執業的相關人員 |
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護士條例》第五條。 |
17 |
血站、單采血漿站執業情況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血站執業活動情況 |
血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 《血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十條。 |
單采血漿站執業活動情況 |
單采血漿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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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