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罰字〔2024〕第7號
當事人: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XXXX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王勇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區XXXX
違法事實:2024年8月20日9時45分我局執法人員王鑫淞(03000121010)張 玲(0300012100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長安街道辦事處勝利街12號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為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0166號,在該經營單位倉庫進行檢查時發現,倉庫南部貨架上擺放有教科書《世界歷史》九年級上冊、《英語》九年級全一冊、《生物學》八年級下冊等共計10種11冊碼洋:92.74元。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出版物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告知負責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本次執法于2024年8月20日10時30分結束。經調查詢問當事人在網上拼多多店鋪“清雅軒教輔專營店”售賣八種中小教科書合計19冊售賣金額283.09元。
證據:1、中小學教課書11冊。2、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勇調查詢問筆錄一份。3、行政處罰證據材料。4、拼多多店鋪售賣記錄。
處罰理由: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
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第7項:非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罰款。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在現場態度端正,案件發生后能夠積極主動接受調查,主動配合,且認識態度較好并保證以后不在出現類似情況,同時數量、碼洋較少,負責人又有悔過之心,現對河北清雅軒圖書銷售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1.沒收出版物11冊,2.沒收違法所得貳佰捌拾叁元零玖分(283.09)元,3.罰款貳仟(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9月3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