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罰字〔2024〕第 5號
當事人: 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xxxx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梁龍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西城區xxxx社區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4年5月22日上午9時00分我局執法人員溫習鋒03000121012張玲03000121002在進行市場巡查過程中到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與該書店相符書店名稱店鋪,執法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法人張珍妮,了解到該書店由于房屋租賃到期原因正在尋找合適的經營場所,現在定州市西城區街道御景名門小區車庫辦公,隨后執法人員來到定州市西城區街道御景名門小區車庫,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車庫C區07號庫房)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原經營地址在定州市西城區締景城社區(締景城小區底商S8022號)負責人提供該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0B7Q578M,經營地址:定州市西城區締景城社區(締景城小區底商S8022號),《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編號為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0244號的公司經營手續,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車庫靠東面放有出版物《煤礦重大事故判定標準解讀》、《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第六版)》、《煤礦“一規程四細則”考試題庫》共計3種出版物112冊,碼洋2978元,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出版物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事實清楚。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出版物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告知權利和義務。本次執法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11時00分結束。
鑒定結論: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新聞出版署關于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送鑒的《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第六版》等3種樣書均屬于非法出版物。事實清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2、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3、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梁龍《調查詢問筆錄》2份。4、行政處罰證據材料7份。5、河北省出版物鑒定中心冀出鑒【2024】62號1份。
處罰理由: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定州睿程圖書銷售有限公司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第三款“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第六款“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6條,第八款“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違法經營額5千元以下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罰款。”
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出版物109冊(3冊出版物鑒定中心留存)。2、罰款:壹萬貳仟元整(12000元)人民幣。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 6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