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河北省鈺鑫銘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鎖國豪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地址:定州市南城區中興東路懋鑫大廈25層2501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筑勞務分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公路管理與養護;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電氣安裝服務;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務;土石方工程施工;光伏發電設備租賃;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市政設施管理;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建筑用石加工;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綠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C6PR2B7E
經查明,2024年8月27日22時后,你(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在定州市中興東路施工的懋鑫福城項目1#、2#、14#樓,14#樓施工現場在22時后繼續進行防護網片清運作業。上述事實,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及說明、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之規定。你公司為首次違法并當場停止了違法行為。
2024年9月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定城執罰先告字〔2024〕生第01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冀定城執罰聽告字〔2024〕生第013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之規定。結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2023年8月31日印發)第C060507601項:“較輕,首次違法的,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元(10000.00)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