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定州市浩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立彬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東關菜市場院內(市場管理所對面)
經營范圍:場地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爆破除外);建筑垃圾清運;土地整理;普通貨物道路運輸;建筑用石加工;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環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服務;清潔服務;河道管理服務;建材、五金產品、辦公用品批發、零售;商品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磚、混凝土路緣石、水泥混凝土瓦、混凝土界石、鋼筋混凝土井管、鋼筋混凝土煙道管、水泥混凝土電桿、預應力混凝土樁、遁構法施工用鋼筋混凝土管片、混凝土軌枕及鐵道用混凝土制品、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石棉水泥制品、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7AWUEN2Y
經查明,2024年08月06日,你單位馬雷駕駛車牌號碼為冀FP7831的重型自卸貨車,當日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將長1米寬0.5米高0.4米,計0.2立方米的殘留建筑垃圾隨意傾倒在定州市中山東路北側,華峯御府西側。上述事實,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及說明、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駕駛人身份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規定。你公司于當日改正了違法行為。
2024年8月1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定城執罰先告字〔2024〕生第012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結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2023年8月31日印發)第C061002601項:“較輕,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伍仟整(5000.00)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