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華北昊達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者控股)
住所:定州市中興東路(天成花園小區1#-11號底商)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對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特種設備出租;金屬結構制造;建筑裝飾材料銷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零售;建筑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6011932587
經查明,2024年7月6日,你單位在定州市清風北街西側,迎賓大道南側施工的天府莊園15#住宅樓項目,施工現場西側長33米、寬10米約330平方米裸土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上述事實,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及說明、現場負責人身份證明、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的規定。你公司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達到揚塵治理要求。
2024年7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定城執罰先告字〔2024〕生第01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冀定城執罰聽告字〔2024〕生第011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檔,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之規定,結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2023年8月31日印發)第C060211501項:“較重,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達到揚塵治理要求的,處三萬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萬元(30000.00)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