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河北穩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曉龍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西城區博陵街東側135號
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公路養護服務;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飾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鋼結構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勞務分包;園林景觀設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08HK5541
經查明,2024年6月16日22時后,你(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繼續在定州市自來佛北街、武警醫院北側,君悅華府三期B區工地,16#住宅樓木工組正在夜間支模板作業。上述事實,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及說明、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之規定。你公司為首次違法,且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
2024年6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定城執罰先告字〔2024〕生第00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冀定城執罰聽告字〔2024〕生第007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之規定。結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2023年8月31日印發)第C060507601項:“較輕,首次違法的,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元(10000.00)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