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定政復決字〔2023〕第69號
申請人:唐新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街,身份證號碼:132401************
申請人:王建平,女,1962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街,身份證號碼:132401************
被申請人:定州市公安局
住所地:定州市中興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華,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報警申請書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答復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報警申請書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答復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報警申請作出書面答復。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定州市**村民,2014 年定州市人民政府修建(清風南路延伸工程),占用我社區土地,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壹萬元整,**社區將申請人的補償款以存單的形式存入,2014年5月23日存入保定銀行(申請人名下5人),分得補償款5萬元整。
2022年10月申請人發現**干部劉*2016年4月18日,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支取了占地補償款。嚴重侵犯了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用。根據《征收條例》第12條的規定征收補償費用應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2023年3月14日申請人以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寄去報警申請書,被申請人2023 年3月15日簽收至今未履行立案的法定職責,也未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依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認為被申請人定州市公安局作為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人的報警申請作出答復,但其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人的報警申請書作出書面答復。
被申請人稱:一、本案有關事實及證據情況。2023年1月份,王建平等人曾到我局報案反映**社區居委會劉*在擔任居委會會計期間涉嫌職務犯罪,我局辦案人員在了解相關情況后已于當場口頭告知王建平等人,其反映事項可能涉及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應向監察機關進行舉報。2023年3月15日,唐新明、王建平向定州市公安局辦公室郵寄報案材料稱:定州市**社區居委會書記劉*擔任*社區居委會會計期間,擅自以唐新明的身份支取土地補償款。經了解,劉*時任定州市**社區居委會會計,其身份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且報警人反映的相關事項,定州市**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已于2023年2月15日做出相關處理,申請人的訴求應當與監察機關說明情況,故未受理該案。以上事實有定州市**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誡勉書等證據證實。二、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反映的相關事項應由監察機關負責,且申請人陳述的劉*相關事項已由定州市**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做出相關處理,故我局依法不予受理。三、對申請人復議理由的辯解。申請人向定州市公安局郵寄報案材料屬于刑事控告,公安機關對刑事犯罪行為的查處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對定州市公安局的處理不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申請人唐新民、王建平反映定州市**社區居委會劉*相關事項,劉*時任定州市*區*會計,其身份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劉*是否涉嫌職務犯罪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法定職責范圍的事項,故我局依法不予受理。以上事實和證據充分證明定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申請人報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報警申請書》,報警申請書請求事項載明:定州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現任書記劉*,在2014年任**會計期間,擅自以唐新明的身份支取征地補償款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定州市公安局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載有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3月15日簽收。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簽收至今未履行立案的法定職責,也未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報警申請書、郵件交寄單(收據)、郵件軌跡截圖等證據證實。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報警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對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報警事項和請求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依法均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申請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規定尋求救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復議決定書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