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畜禽及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及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非法生產肉制品等危害肉食品質量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就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生豬、牛、羊實行定點屠宰管理,未經政府定點并取得有關部門相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生豬、牛、羊屠宰。禁止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注藥或注入其他物質,違反以上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五、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七、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提供涉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1000元—3000元獎勵,并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依法依規打擊處理,共同維護我鎮肉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監督舉報電話:0312-2712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