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告知承諾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寬進嚴管”,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結合我局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告知承諾制,是行政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具體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法定條件、材料要求、辦理程序、監管規則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后果,審批部門當場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業務監管部門進行審批后核查的方式,實行告知承諾事項,并對外公布。
第三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審批部門應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告知承諾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業務監管部門的核查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根據告知的內容,對以下內容進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告知的審批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按時提交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違諾的失信懲戒后果;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作出承諾的申請人為法人的,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作出承諾的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在承諾書上簽字。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要求,向審批部門按時提交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一并納入審批材料歸檔保存。
第六條 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材料后,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第七條 審批部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業務監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應在審批后2個月內完成對被審批人履諾情況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