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社會監督,市司法局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定州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經征求有關市直行政執法部門意見,呈市政府審定通過后以政府辦名義印發。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22條,重點就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概念、負責部門、具備的條件、權利與義務、聘任和解聘以及保障與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三、政策要點
1.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擬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人士、基層組織和重點企業負責人等特定人群中選聘,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
2.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其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
4.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主動配合,積極接受監督,不得阻擾和拒絕。
6.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干擾、阻擾、拒絕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能的,隱瞞、偽造、毀滅相關證據的,對要求改正事項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打擊報復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暫扣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