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州市農村地區戶口遷移實施意見》《關于農村地區戶口遷移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發文字號:定政辦〔2023〕13號
-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有效性:有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定州市農村地區戶口遷移實施意見》《關于農村地區戶口遷移的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
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農村地區戶口遷移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鄉村振興,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暢通我市城鄉雙向流動的政策通道,促進全市城鄉融合發展,根據《河北省公安廳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及《河北省公安廳關于做好2022年度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戶口遷移政策,扎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積極促進城鄉一體化、高質量融合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
二、基本原則。堅持穩中求進,以維護農村地區和諧穩定為前提,以有效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尊重和保障公民意愿和期盼。堅持實事求是,綜合考慮土地承包、居住情況、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促進、勞動貢獻等因素,促進鄉村振興所需勞動力規范流動及專業人才引進。
三、農村地區戶口遷移政策。一是在農村地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長期居住的;二是夫妻一方戶口在農村地區,另一方申請遷入的;三是未成年子女及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四是農村籍大學生入學時畢業后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五是對于因結婚將戶口由原籍遷出的,現離婚滿1年(或喪偶)沒有成年子女可投靠且本人名下沒有房產,回原籍農村生活的,本人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農村投靠父母;六是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同意,返鄉就業創業人員、鄉村振興急需人才遷入農村地區的。
四、業務受理范圍及辦理流程。一是農村戶口遷移包括市外農村或城鎮遷往本市農村;本市內農村或城鎮遷往農村。二是符合政策材料齊全的,派出所受理、審核、辦結。
五、工作要求。一是堅決依規辦理。農村戶口遷移是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城鄉融合發展和促進鄉村振興,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農村戶籍派出所要精準分析把握準予辦理的具體情形,認真審核所需材料,嚴格按照政策辦理,防止違規操作。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各農村戶籍派出所要及時將政策報送轄區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溝通協調與密切配合,確保政策貫徹落實。三是強化跟蹤問效。市公安局要加強對農村地區戶口遷移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對違規辦理農村戶口遷入的,一經發現查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農村地區戶口遷移的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定州市農村地區戶口遷移實施意見》精神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一、農村戶口遷移業務受理范圍
(一)農村戶口遷移包括市外農村或城鎮遷往本市農村。
(二)本市內農村或城鎮遷往農村。
二、農村戶口遷移的具體情形及所需材料
(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本人書面申請;
2.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經不動產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4.村委會出具長期居住并同意落戶的證明。
(二)夫妻一方戶口在農村地區,另一方申請遷入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本人書面申請;
2.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三)未成年子女及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申請戶口遷移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監護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親屬關系證明;
4.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的需出具無獨立生活能力證明。
(四)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前戶口在農村的,畢業后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農村原籍。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戶口遷移證或學校集體戶口頁、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原件、復印件;
3.擬投靠親屬的居民戶口簿。
(五)對于因結婚將戶口由原籍遷出,現離婚滿1年(或喪偶)沒有成年子女可投靠且本人名下沒有房產,回原籍農村生活的,本人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農村投靠父母。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本人書面申請;
2.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調解)書(或結婚證及配偶戶口注銷證明);
3.本人名下無房產證明;
4.夫妻子女情況說明;
5.申請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
6.雙方居民戶口簿;
7.轄區民警出具的公民在此長期居住生活情況的調查報告。
(六)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同意,返鄉就業創業人員、鄉村振興急需人才可在就業創業地申請戶口登記, 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料辦理:
1.本人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口遷移證件;
3.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落戶證明;
4.與擬遷入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在定州繳納半年以上的社保繳費明細;
5.自主創業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半年以上納稅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