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發文字號:定政辦〔2022〕8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 有效性:有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
《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技術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農村道路、公廁日常保潔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工業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農業生產產生的廢棄物、禽畜和寵物的尸體等;農村公廁是指省、市要求建設的農村公共廁所。
第三條 農村環境衛生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一體、市場運作、社會監督、循序漸進的原則,實行12小時清掃保潔制度,實現農村道路干凈整潔,達到“七凈五無”標準,實行定時定點收運管理機制,逐步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目標。
第四條 本市農村環境衛生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分區域、場所和單位,有序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實施時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村道路清掃保潔及生活垃圾處理應當堅持城鄉一體、因地制宜的原則,采用焚燒為主的無害化處理方式,實現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禁止原生生活垃圾填埋處置。
第六條 尊重環衛工人及其勞動成果,改善工作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加強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環衛工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用推廣。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清掃保潔、農村垃圾分類、農村公廁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我市相關考核機制進行考核,并建立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將農村環境衛生治理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清掃保潔、農村垃圾分類、農村公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對各鄉鎮(辦)及城鄉環衛一體化運營公司進行檢查指導,并進行常態化考核。
第十條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對各環衛公司的現場作業質量和組織實施進行檢查,建立市、鎮、村三級考核管理體系,同時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日常管理機構,明確1名主管副職負責,并根據鄉鎮人口數據,按每萬人配備1名的標準,配齊專職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二)制定完善鎮級、村級關于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標準,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臺賬及巡查工作記錄,將對各村排名考核及對環衛作業公司考核情況按月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生活渣土填埋場所,鼓勵建設庭院秸稈資源化利用場所,各類場所應符合國家規范。
(四)各鄉鎮(辦)采取懸掛條幅、發放宣傳材料、明白紙等方式,大力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充分調動群眾積極性。
(五)負責指導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監督考核各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職情況。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村級管理機構,明確1名班子成員具體負責,按每千人1名標準配齊專職管理人員,并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環境衛生管理員。
(二)依法制定村民公約,對農村環境衛生管理作出約定并落實。
(三)明確本村(社區)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垃圾桶分布點位及生活渣土集中存放點位置。
(四)履行農村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職責;對村民分類投放行為進行規范、指導。
(五)支持環衛作業單位按要求對村域范圍內硬化的主要道路進行清掃保潔;配合并督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對本村(社區)的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
(六)對本村的垃圾投放點進行規范,對亂倒垃圾行為進行治理,對不服從管理的進行取證、舉報。
(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發動村民對胡同、房前屋后、空閑地等進行清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農村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堆放、丟棄、傾倒、焚燒生活垃圾,不得混投混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源頭減量、分類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大件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十五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
可回收物應交售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合法回收經營者,也可交環衛工代投。
鼓勵家庭設置專用容器(袋)分類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到2025年基本實現家庭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全社會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廚余垃圾。
第四章 清掃、收集、運輸及處置
第十八條 我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市處理”城鄉一體化垃圾治理模式,對環衛公司運行進行數字化管理模式。
第十九條 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許可。
第二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以下標準建立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指導各村進行環境衛生管理,并監督所轄區域內環衛作業公司按要求作業。
(一)保潔隊伍
應按每100戶配備1名保潔員的標準,建立穩定的保潔隊伍,有條件的村莊可增加保潔員數量,并逐步推行機械化清掃,進一步提高作業標準。
1. 建立保潔員聘用、培訓、考核、辭退等制度,實行保潔員“一村一檔”動態管理,統一著裝、統一編碼、形象上墻,明確《保潔員責任區域》。
2. 按保潔員每人1輛標準配齊垃圾收集車輛。
3. 定期發放清掃工具,拾撿工具,除臭、消殺工具及藥品,必要的勞務防護安全用品。
4. 制定作業計劃、工作臺賬,并按月向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保潔時間
我市農村實行12小時清掃保潔制度,具體時間根據季節調整。
早上普掃:4-10月 7:00前結束;
11月-次年3月8:00前結束。
巡回保潔: 4-10月 8:00-20:00;
11月-次年3月 8:00-18:00。
(三)保潔內容
1. 普掃:每天早上對硬化主要街道、廣場普掃1次,對連村路進行定期普掃。
2. 拾撿:每天對所有街巷、廣場綠地、空閑地、商業區、干道、垃圾桶放置點、生活渣土填埋點的生活垃圾進行巡回拾撿。
3. 二次分揀:發現混投、混裝的生活垃圾,必須將垃圾桶內的垃圾進行二次分揀,將生活渣土送至生活渣土集中存放點,將庭院秸稈和其他生活垃圾入桶。
4. 常態化清理:開展垃圾點除臭、防疫消殺、滅蠅蟲、垃圾桶擦拭等作業。
5. 宣傳引導:充分發揮保潔員前沿哨所作用,積極引導居民定點定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對居民拒絕按要求投放的,應及時向所在地村(居)委員會、作業公司報告,也可向市、鎮兩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四)管理標準
1. 村莊廣場、道路、村民房前屋后達到“七凈五無”標準。七凈:路面凈、路沿石凈、垃圾桶凈、樹坑凈、墻根凈、綠化帶凈、收水口凈。五無:無高草雜物、無亂貼野廣告、無垃圾污物、無人畜糞便、無積存污水。
2. 公園綠地、街頭綠地和防護綠地內干凈整潔、無垃圾雜物。
3. 垃圾桶擺放整齊、外表干凈,周邊環境達到“四無”,即垃圾桶放置點周邊無垃圾、無蚊蠅滋生、無亂寫亂畫、無污水外溢。
4. 生活渣土填埋點有明顯標識,場內渣土堆放有序,無其他垃圾,周邊環境良好。
5. 鐵路、公路沿線(防護網外)兩側、橋下及涵洞內無積存垃圾,可視范圍內整潔衛生。
6. 公路路面基本可見本色,無明顯零散垃圾,路旁綠地、綠化隔離帶、行道樹穴、邊溝內無垃圾雜物。
7. 降雪天氣及時清除主要街道的積雪,清理出的積雪堆放在不影響通行的地方,融雪后及時清掃路面。
第二十一條 按以下標準建立村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制度,明確作業方式和作業標準。
(一)應根據城鄉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合理設置垃圾中轉站及密閉式收集、轉運車輛;20-30戶設置1個垃圾桶,100-150戶設置1個垃圾收集點。
(二)由城鄉環衛一體化作業單位負責分類收運工作,每日2遍定時收運。其他垃圾應先運至生活垃圾中轉站壓縮處理,再送至焚燒發電廠進行焚燒處理,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可采用直運模式送至廚余處理單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實行預約收集、運輸,有害垃圾統一運至無害化處理場所,可回收物交至具有合法手續的運營的單位。
(三)由城鄉環衛一體化作業單位負責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管理,應達到或優于以下標準。
1. 配備各類收運車輛,壓縮、消毒、除臭、污水等設施齊全。
2. 車輛、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性能安全穩定,有明顯的標識,做到密閉、整潔、完好;管理制度牌規范上墻;垃圾轉運及時。
3. 垃圾中轉站站內保持干凈整潔,無異味,定期清理作業場地,開展消殺作業,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無異味、無蚊蠅滋生。
4. 建立信息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農村企業生活垃圾應委托專業公司收運,報鄉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分類處理。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物處理、焚燒、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優先采用焚燒處理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生活垃圾經過處理產生的生物肥料、爐渣、飛灰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進行處置,有利于通過生產建筑材料、還田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章 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創新回收模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地區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采用生物處理或者生產沼氣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各級農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并結合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農村道路清掃保潔、農村公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績效考評指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須正常開展日常巡查,形成考核記錄,由各鄉鎮匯總后按月于次月10日前報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的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處理效果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
市、鎮、村農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必須接受舉報并處置,公布舉報聯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活動的監督。
鼓勵群團組織和社會公益組織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建立綠色賬戶、環保檔案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條 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政策。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定政辦〔2018〕205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作業督導檢查考核辦法》
附件
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作業督導檢查考核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升各鄉鎮(街道)環境衛生治理水平和能力,加強對環衛作業公司的督導檢查,促進農村環衛工作健康發展,依據《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主體及對象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市農村環境衛生作業督導檢查考核,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街道)作為檢查考核的主體。
(一)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委組織部印發的《定州市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對各鄉鎮(街道)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市委組織部。
(二)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作業公司組織架構、運行管理、整體成效進行考核;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內環衛作業公司日常作業質量進行考核。
二、考核依據
1. 《河北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 《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3. 《定州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4. 《定州市環衛作業市場化運營方案》
5.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三、考核方式
(一)市級考核
1.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考核小組,由主管副職牽頭,負責對各鄉鎮(街道)組織實施和現場作業質量每月進行1次檢查,考核小組檢查時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查村莊數量不少于20%(不少于4個村),并將具體情況依據市委組織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評價細則》進行具體核查,將結果登記在冊,作為對各鄉鎮(街道)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的考核依據。
發現問題向鄉鎮(街道)下達《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督導檢查整改通知書》,鄉鎮(街道)完成整改后報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2.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環衛作業公司進行檢查考核,采取觀察作業情況、查閱運行資料、工作記錄、管理體系等方面進行檢查。
(二)鄉鎮考核
各鄉鎮(街道)作為日常作業質量檢查考核部門,由各鄉鎮(街道)成立日常督導小組,考核小組檢查時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自然月為一個考核周期,對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情況進行日常巡查。
1. 對各村千分制考核。對各自轄區內的村莊進行排名于次月10日前報執法局。
2. 對作業公司考核。每天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環衛公司作業質量進行巡查,將發現問題及時交辦,并填寫巡查臺賬,對環衛公司未及時整改的進行計分考核。以自然月為一個考核周期,實行千分制量化考核,每月將考核情況匯總打分,考核成績在950分以上為優秀,900—950分為良好,800—9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次月10日前將巡查考核結果報執法局。
四、考核標準
1. 巡回保潔要達到無零星垃圾、雜物、瓦礫、果皮、紙屑、煙蒂及其他廢棄物,每處每次扣1分,罰100元。
2. 保持公路干凈整潔,路面基本見本色,每處每次扣1分,罰100元。
3. 公路兩側排水溝無垃圾暴露,路旁綠地、綠化隔離帶、行道樹穴內無積存垃圾,每處每次扣1分,罰100元。
4. 每天清運2次,做到日產日清,生活垃圾不得外溢,每處每次扣2分,罰200元。
5. 清運時垃圾裝載不過滿,做好車輛密閉工作,行車時無跑冒撒漏現象,每處每次扣1分,罰100元。
6. 清運保潔時間發現垃圾點出現生活垃圾外溢,每處扣2分,罰200元。
7. 發現垃圾桶破損未及時更換或者缺失垃圾桶蓋的,每處扣1分,罰100元。
8. 發現路段未普掃,每處扣2分,罰200元,發現保潔時間無人保潔,每處扣2分,罰200元。
9. 分類收集容器規范、清晰的標志標識,發現收集容器標識不正確、不清晰,每處扣1分,罰100元。
10. 定期做好作業工具及垃圾點位消毒、除臭工作,每發現1處作業工具、垃圾點消毒除臭不到位扣2分,罰200元。
11. 收運車輛車身沒有噴涂收集種類名稱標識,或名稱標識不正確,每車扣1分,罰100元。
12. 所有車輛不得帶病上路,所有司機應安全文明駕駛,違反規定每人每次扣5分,罰500元。
13. 嚴禁焚燒垃圾,亂倒垃圾,每處每次扣20分,罰2000元。
14. 因環衛作業單位原因導致上訪問題,每個問題扣10分,罰1000元。
15. 按照工作方案配備足夠的保潔人員,保潔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無故脫崗,每天每人扣1分,罰100元。
16. 按照工作方案配備足夠的環衛作業車輛來保障生活垃圾的日常收運、轉運工作,每次每車扣20分,罰2000元。
17. 智慧化監管平臺由專人負責,做好特殊情況下正常收運,及時調配人員、車輛,每處每次扣10分,罰1000元。
18. 市級檢查,發現1處5倍扣罰;省級檢查,發現1處20倍扣罰。
五、考核結果的運用
每月經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市委組織部作為各鄉鎮(街道)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年度考核排名依據。
市農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環衛作業公司考核結果與各鄉鎮(街道)對環衛公司考核結果,經測算形成環衛公司月綜合測評得分(環衛公司月綜合測評得分=各鄉鎮評分總和/鄉鎮數量*30%+整體效果得分*70%),作為撥付環衛公司運營費用的依據,扣分達到200分即為公司作業不合格,由市執法局進行重點督導,報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