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定州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辦法》《定州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發文字號:定政發〔2022〕22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 有效性:有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
《定州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辦法》《定州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然資源管理重要論述,切實保護耕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等文件要求和河北省關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宅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拆舊地塊)和擬用于新農村建設及城鎮建設的地塊(建新地塊)共同組成拆舊建新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拆舊建新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實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二條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工作,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上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第三條 增減掛鉤工作應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1. 規劃引導,規模控制。要加強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總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導,調控實施進度,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2. 先易后難,統籌安排。拆舊地塊優先選取閑置宅基地量較大的村莊以及舊企業、磚瓦窯、舊學校等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因地制宜,零拆整建,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積極推進。
3. 自愿民主,維護權益。增減掛鉤工作要選擇在群眾搬遷意愿強烈、“兩委”班子戰斗力和資金保障能力強的村優先開展,做到自愿、合法、有償,切實維護農民個人、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4. 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增減掛鉤工作,不斷改善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以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財政、審計、監委、農業農村、城投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辦)行政正職為成員的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增減掛鉤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辦)村街(社區)是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鉤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增減掛鉤村街(社區)申報、實施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增減掛鉤工作的政策指導、項目立項及申報、指標調控、監督管理、復墾驗收、全市增減掛鉤村莊安置區建設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住建局負責安置房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財政局負責增減掛鉤獎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審計局負責項目所有資金的審計工作;監察局負責增減掛鉤工作的全程監督;農業農村、城投公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服務參與增減掛鉤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鄉鎮(辦)依據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初步確定項目區位置和規模,并就項目區選點布局和安置政策等事項,充分征求群眾意見,依法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了解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搬遷意愿。申報材料要真正反映村民意愿,禁止弄虛作假,嚴禁違背群眾意愿申報增減掛鉤村莊。對符合增減掛鉤條件的村莊由所在鄉鎮(辦)向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報增減掛鉤項目的村街(社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位于城鎮規劃區以外,符合村莊規劃和農村建設用地改造條件。
2.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有一定潛力,有一定面積的閑置宅基地和舊企業、舊學校等廢棄、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禁止占優補劣,拆舊區整理處的耕地等別不低于建新區占用的耕地等別或拆舊區耕地質量與建新占用耕地質量不對等時,參照占補平衡政策通過糧食產能核算方式解決。拆舊復墾區新增耕地產能與建新區占用耕地產能總體平衡時,則視同于拆舊區與建新區耕地質量等別對等。拆舊區要集中連片,與周圍大田相連,復墾的土地必須用作耕地。
3. 村莊改造方案科學,規劃合理,安置區選址符合空間規劃要求。
4. 鄉鎮(辦)領導高度重視,村班子團結有力,廣大群眾積極性較高,拆舊區95%以上村民同意搬遷,安置補償和農村建設用地改造方案能得到廣大村民認同,原則上兩年內能夠完成。
第七條 申報增減掛鉤項目需提供的材料。
村委會需提交材料:①開展增減掛鉤項目的申請;②廣大村民同意申報增減掛鉤項目的證明材料(如“兩委”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③村民討論同意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④村與戶簽訂的拆舊協議;⑤黨支部、村委會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承諾書。
鄉鎮(辦)需提交材料:①向市領導小組申請開展增減掛鉤工作的請示;②申報增減掛鉤公示材料;③增減掛鉤項目工作計劃和實施規劃(主要包括:項目所在村的基本情況,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規模、總體安排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當年度需要啟動實施的數量、規模、分布情況以及增減掛鉤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措施等)。
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須經涉及拆遷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張榜公示,鄉鎮(辦)審核同意,并報市領導小組備案。方案應體現“建新必須拆舊,占劣補優,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利益”的原則,內容包括:①拆遷、安置補償和土地整理復墾方式、資金需求和支出預算;②安置房標準,嚴格執行村莊建設規劃,安排宅基的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戶有所居”;③時限規定、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④獎勵補助及違約處罰條款;⑤其他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鄉鎮(辦)提供的材料,篩選符合條件的村街(社區),提交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根據市領導小組的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實施規劃文本等資料,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報省政府審批、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九條 項目區實施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改變。批準一年以上確實無法按原規劃實施的,只能調整一次,須履行聽證、論證、征求意見等程序,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按原報批程序重新審批,調整結果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鄉鎮和村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實施拆除、復墾及建設資金等由村集體籌集。鼓勵城投公司等社會資本及企業參與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區經省政府批準后,增減掛鉤項目安置區開工建設時,鄉鎮(辦)需向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進行安置區定界放線等工作。
嚴禁各鄉鎮(辦)和村街(社區)未經批準,擅自占地進行新村建設。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鄉鎮(辦)對項目實施全程管理,組織
相關村街(社區)做好以下工作:
1. 組織拆遷、安置;
2. 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依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3. 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建設進度計劃和用款計劃;
4. 建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和資金使用等相關制度;
5. 制定項目區土地復墾后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并組織實
施;
6. 編制拆遷安置建設規劃和建設方案。
第十三條 項目按照建筑法相關規定進行工程監理、招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應發布公告,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監督,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項目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后要加強管理,召集施工、工程監理和設計等單位協調解決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拆舊區土地復墾實施前,要與具體實施整理復墾單位簽訂土地整理復墾合同,約定整理復墾期限、質量標準、后期管理等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拆舊區復墾任務完成后,項目所在鄉鎮(辦)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定做好自驗,并準備好下列資料:①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圖;②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③工程資金決算報告;④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材料;⑤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項目規劃實施,原則上周轉指標要在項目立項批準后2年內歸還,無法按期歸還的,由政府提前2個月向省廳提交延期驗收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鄉鎮(辦)自行驗收合格后,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復墾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接到驗收申請后,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驗收的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復墾情況實地核查,查閱有關資料,根據核查情況,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驗收;初驗合格的,出具項目初驗報告。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下達初驗意見后,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終驗。
第十八條 項目區拆舊建新完成后,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國土變更調查的要求,對調整后的土地面積、地類、權屬等進行變更。新增耕地的使用,以尊重民意為前提,本著“明確所有權、搞活經營權、實行集約化、利益到農戶”的操作原則,鼓勵大企業、種植大戶承包經營,辦成規模大、產出高、效益好的高效農業生產基地。
第十九條 項目所在鄉鎮(辦)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復墾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復墾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圖件、臺帳、影像等。復墾驗收后,及時將檔案移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對驗收后的耕地要及時移交鄉、村集體,切實加強復墾后期管護工作。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 市政府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列入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對申報的增減掛鉤項目,實行嚴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市領導小組要督導調度、巡回檢查、定期通報,嚴格兌現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拆舊區復墾實行獎勵補助。
對村街(社區)獎勵和補助:對按項目時限要求完成復墾并通過驗收的村街(社區),市政府按照驗收確認的凈增耕地面積進行獎勵補助,其中針對村街(社區)只拆舊不建新,實施村莊改造、遷村并點,按耕地等別、產能平衡及置換指標面積綜合考慮,每畝獎勵補助30萬元;針對村街(社區)拆舊并有建新需求,實施村莊改造、遷村并點,按耕地等別、產能平衡及置換指標面積綜合考慮,每畝獎勵補助45萬元。對舊企業、舊學校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每畝獎勵補助10萬元。
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和規劃設計要求下完成復墾任務的,每推遲一個月,按10000元/畝的標準核減獎勵補助金額。
對鄉鎮(辦)獎勵和補助:對按時限要求完成復墾并通過驗收,按照驗收確認的凈增耕地面積進行獎勵補助,每畝獎勵補助2000元。
注:凈增耕地是指,拆舊區復墾后經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減去安置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占用的耕地面積或農村建新占用周轉指標應歸還的指標面積。上述獎勵和補助資金待省自然資源廳下達驗收批文后,由市財政據實撥付給鄉鎮(辦),兩年內撥付到位。驗收后第一年撥付獎勵和補助資金的50%,第二年全部撥付到位。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做好項目實施規劃和獎勵補助資金保障。項目實施規劃文本編制費用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支出;獎勵和補助資金優先用于支付工程款、復墾費等各項費用,剩余部分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推動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拆舊區復墾獎勵和補助資金來源:①上級返還我市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使用政府取得的收益;③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④全市整合的涉農資金,包括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衛生、文化等部門的涉農資金;⑤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批準后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工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對項目申報、實施和驗收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增減掛鉤項目進行檢查。對增減掛鉤項目區拆舊不力、復墾進展緩慢的鄉鎮(辦),在全市通報批評,半年內無進展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鄉鎮(辦)負責人,一年內無進展的,項目區所在鄉鎮(辦)主要領導向市政府主要領導作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納入增減掛鉤管理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動工建設的,或雖經批準,未按批準的實施規劃開展工作、擴大安置區范圍和變更安置區建設地點的鄉鎮(辦)、村街(社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和主要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實施辦法有效期限5年。
定州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州市行政范圍內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權屬清晰,沒有爭議,經依法登記所有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第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以有償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辦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五條 定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審查,各鄉鎮(街道)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組織實施與資金監管。其中,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其行使所有權負責入市工作;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其行使所有權負責入市工作;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其行使所有權負責入市工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進行。
市資源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發改局、財政局、稅務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審計局、行政審批局、金融辦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準入審查和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體、實施主體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者,依據所有權證書登載的所有權人確認。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可委托鄉鎮(街道)作為入市實施主體,實施主體承擔入市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入市條件
第八條 擬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土地權利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入市主體應統籌開展土地前期開發,需要處理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和補償已經處理完畢,入市主體取得土地成本可具體參照國有土地征收區片價格執行;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等要求,優先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和農村服務業項目,興辦農產品冷鏈、加工、倉儲以及鄉村旅游、農產品銷售、養老等設施。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入市:
(一)用于商品住房開發的;
(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
(三)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四)未履行使用權收回程序的宅基地;
(五)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六)已辦理抵押登記,但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入市的;
(七)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存在權屬糾紛影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
(八)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
(九)涉及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置到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入市交易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并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城鄉供地規模統籌調控。
第四章 入市途徑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其中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市財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第五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依法轉讓、出租、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定年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根據合同約定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行為。
第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限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企業或增資入股到已有企業的行為,該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股權由集體所有權人持有。
第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十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和轉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到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由市金融辦負責協調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各金融機構給予支持。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入市的,工礦、倉儲用地最高年限為50年;商服、旅游等用地為40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九條 以承租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抵押登記證明應當注明承租土地的租賃期限和租金交納情況。
第六章 入市程序
第二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原則上應當采用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入市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鄉鎮街道和部門,對提出入市申請的地塊進行聯合會審,各部門按照職責,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一)市行政審批局審核產業政策和準入要求;
(二)市生態環境局審核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土地界址與權屬、地類性質,出具規劃條件及相關指標;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經各部門審核通過,符合條件的,由入市主體委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照本市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評估出讓或出租底價,確保與國有土地市場價格保持相對平衡。
第二十三條 入市主體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依法形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載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地塊位置、四至、面積、開發用途等;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形式;
(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底價;
(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價款支付方式;
(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等;
(七)收益分配方案;
(八)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集體決議通過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擬定入市方案,書面申請(附方案及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環境保護準入意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以鄉鎮政府名義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入市方案應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授權或委托入市的實施主體;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證明、位置、界址、面積、用途、規劃建設條件、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等;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方式;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價格及付款時間;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
(七)土地移交時間和開竣工時間;
(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
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案等;
(九)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認為該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入市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由批準入市的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準予入市的核準書,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土地所有權人依據方案,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并在規定網站發布出讓公告。其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的,由入市主體委托拍賣機構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進行公開交易,以協議出讓方式履行交易的,應符合協議出讓相關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交易完成后,由出讓方與競得人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應在定州市土地交易平臺和村務公開欄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應在定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官方網站、村務公開欄等進行公布。新組建的企業或增資入股后的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后,應當申請入市土地的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交確認后,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未依法將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合同的,合同無效。
合同樣本暫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待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制發合同示范文本后統一進行更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簽訂。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成交后相關稅費。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村集體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其中涉及耕地的,以省發展改革、省財政規定的標準向市財政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三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完成后,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權籍調查,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地籍調查資料、《合同》、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價款和稅收完稅、免稅或不征稅證明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按照自然資源和
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報自然資源和規
劃局審批后到行政審批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放驗線,完工后到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聯合驗收。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管,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進行監督與定期審計,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價款的征收、使用和監管。
第八章 交易規范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招拍掛競買保證金統一交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指定賬戶,接受監督,交易完成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履行資金手續。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合同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
第三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年限屆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按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的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按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信息備案制度,進行實時動態管理,將交易信息及時錄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征收的,經市政府批準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對相關權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造成閑置的,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由紀委監委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依法批準流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產業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協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試行后,后續可按國家、省下發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與補充。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有效期兩年。